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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农民工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所有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彼此不再有任何瓜葛。其实不然,农民工不仅仍享有相关权利,甚至还可以行使此前未行使的权利。
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
【案例】 2009年3月29日,廖婷与一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28日,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廖婷想起,自己在这一年中并未休过年假,要求公司对此给予补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过期作废,公司并没有阻止廖婷休假,而是廖婷根本就没有要求过休假。
【法官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对廖婷作出补偿。一方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廖婷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公司也就必须保证其享受5天的年休假,而不在于廖婷是否申请。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鉴于廖婷并未休假,公司应当以此为其折算工资报酬。
遭遇病假可以顺延期限
【案例】 2008年4月1日,魏芳与一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6日,魏芳因病住院。同月29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魏芳终止合同,仍在住院的魏芳未发表意见。5月15日,出院后的魏芳认为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即公司必须按规定对其发放4月1日至5月15日的工资。
【法官点评】 魏芳的请求成立。一方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案公司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两天提出终止时,魏芳却仍在住院,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止双方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五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魏芳的医疗期并没有超过三个月,公司理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待遇。
获得经济补偿金理所当然
【案例】 至2010年5月27日,姚蒙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姚蒙已经在公司工作了整整两年。因公司一直未提续订合同,姚蒙遂要求公司按自己3100元的月工资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却以姚蒙在公司期间并无多大建树,未产生多少效益为由拒绝。姚蒙无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由公司向姚蒙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200元。
【法官点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虽因到期而终止,但只要劳动者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姚蒙在公司工作了两年,月工资为3100元,按两个月折算,正好是6200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颜梅生
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
【案例】 2009年3月29日,廖婷与一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28日,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廖婷想起,自己在这一年中并未休过年假,要求公司对此给予补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过期作废,公司并没有阻止廖婷休假,而是廖婷根本就没有要求过休假。
【法官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对廖婷作出补偿。一方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廖婷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公司也就必须保证其享受5天的年休假,而不在于廖婷是否申请。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鉴于廖婷并未休假,公司应当以此为其折算工资报酬。
遭遇病假可以顺延期限
【案例】 2008年4月1日,魏芳与一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6日,魏芳因病住院。同月29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魏芳终止合同,仍在住院的魏芳未发表意见。5月15日,出院后的魏芳认为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即公司必须按规定对其发放4月1日至5月15日的工资。
【法官点评】 魏芳的请求成立。一方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案公司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两天提出终止时,魏芳却仍在住院,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止双方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五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魏芳的医疗期并没有超过三个月,公司理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待遇。
获得经济补偿金理所当然
【案例】 至2010年5月27日,姚蒙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姚蒙已经在公司工作了整整两年。因公司一直未提续订合同,姚蒙遂要求公司按自己3100元的月工资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却以姚蒙在公司期间并无多大建树,未产生多少效益为由拒绝。姚蒙无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由公司向姚蒙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200元。
【法官点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虽因到期而终止,但只要劳动者不是基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姚蒙在公司工作了两年,月工资为3100元,按两个月折算,正好是6200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