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成因的再探讨——一种法经济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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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各类方式对被审问人的身体进行折磨,或者通过各类方式摧残被审问人的精神,使得被审问人在身心上承受巨大压力介意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在我国以刑讯逼供侦破案件的方式古已有之,近代,随之社会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这种非人道获取供述的方式日益受到遏制,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并且规定了进行刑讯逼供的人员将会受到惩罚后果,但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刑讯逼供的存在必然有其特殊的原因,许多学者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对此现象的发生作出了解释,在此,为了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本文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提出其危害。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means that judicial staff members torture the body of the interrogated person in various ways or devastate the spirit of the interrogated person through various means so that the interrogated person is under enormous pressure in mind and body to obtain a confession Worse trial method. In our country, the means to detect cases by torture has existed for a long time.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inhuman confession obtained through torture, the way of inhuman obtaining confession has been increasingly check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erpretation of Several Issues”, “People’s Procuratorate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and other legal provisions have clearly provided for prohibition of torture. Although the law expressly prohibits confessions by torture and stipulates that the consequences of torture will be punished, the phenomenon of torture is still uncommon. The existence of torture must have its own special reasons. Many scholars explain the occurrence of this phenomen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sychology and sociology. In this paper, in order to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tortur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phenomenon of extorting torture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The existence of the reasons and put forward its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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