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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组织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同样态,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特征上并无实质区别,当前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教义学论证并不能提供有益方案,故而以上位概念“组织性”进行逻辑层次思考的起点,将二者“量”的标准引入到特征要素对组织严密性、稳定性的论证中.以此路径努力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司法裁判结果,也希冀能够为恶势力的立法提供合理的架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