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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民法原理角度看,变性人具备同一般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变性人仍然面临着婚姻家庭确认等问题。各国针对变性人婚姻做出了由开始的不认同,逐渐过渡到允许变性人婚姻合法存在的立法表现。而我国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则中,没有明确的认可或否认变性人婚姻的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在立法层面上浅析变性人婚姻权利保护问题,从而进一步的维护变性人的切身权益。
关键词:变性人;婚姻权利;立法
从人权角度去理解,普遍的人类权利,不管种族、国籍、文化等都具有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权。同性恋者以及变性人的权利都是人权。在国际人权公约里并没有具体的提到同性恋者以及变性人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基本人权。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变性人也可获得框架下的自由平等。实施变性手术的自由与自愿是变性人存在的基本,变性人的人权来自其自然存在的本能。不管是哪个国家都没有禁止变性手术,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来约束变性人的自由度。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变性是自由的,变性人是有人权的。
笔者认为,变性人的变性行为没有异同于其他的手术行为,只是变性行为实施手术方式以及治疗对象不同于一般的手术而已。大家不能因为多数人的行为而去否认少部分人的行为,变性人群体的特别性不能被否认为是异性,而对其加以偏见。变性人同大家一样具有同样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也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大家应当以客观的角度去看待变性人这群体。诚然,变性人的一般民事权利各国的法律都予以保护,但是各国针对变性人的婚姻问题并非都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一、我国变性人婚姻权利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虽然我们处于一个文化多元的社会里,公众对变性一词也可以逐步接受,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有关变性问题并没有规定,对具体案例也只有一些相关的批复。在中国首例变性登记的案例中,公安部曾对四川省公安厅作出答复,“自愿作变性手术是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应户籍等证件更换由当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
除此之外,我国民政部曾对有关变性人结婚程序问题做过相关的批示。民政部2002年发布了《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变性人的婚姻登记合法有效,接触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由此可见,民政部的答复是采取了婚姻登记实效原则,也就是说结婚登记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延续和终结应当充分体现当时人意思自治。这条答复也充分说明,国家对变性人的婚姻自由权是予以认可并加以法律保障的。
我国的法律给予变性人的关注度还很不够,没有具体规定变性人变性手术的实施程序以及手术失败后的权益保护问题,更加没有针对变性人婚姻家庭问题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变性人婚姻权利立法建议
1.变性人结婚权利立法建议
变性人有婚姻缔结的自由,但是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不可给其他的公民带来危害。变性人进行变性手术后,生育功能可能就不具备,就无法履行婚姻存续期间的生育义务。同时,变性人实施变性手术后的心理状态也同一般的人不一样。因此,变性人要同非变性一方缔结婚姻,需要在婚前明确告知自身的变性情况,并且需要得到非变性一方的自愿同意才可以进行婚姻登记。为了保障非变性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权利,建议规定变性人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把变性人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
2.变性人婚姻关系终止在亲子法上的效力
(1)变性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前所述,尽管变性人的身份会变的及其的尴尬,但这并不影响变性人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发生的客观事实,这种自然的血亲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因性别的变化而改变,除非一方或双方死亡,不可人为地解除,离婚或变性都不可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2)变性人婚姻关系终止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变性人婚姻关系的终止不会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但子女的抚养方式会发生变化,父母双方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成为不可能,因而必然产生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尤其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从“子女最高利益原则”出发,可由未变性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面对父亲是女性或母亲是男性的尴尬,不宜由变性方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可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抚育费仍由变性一方承担。另外,也可考虑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信托制度,即由变性人一方作为委托人,将抚养费等财产权利交付委托人(原配偶)控制与支配,确定未成年子女为信托受益人,是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抚养费等财产,为共同受益人(子女)服务,而子女享有收益所有权。如果是离婚后又变性,而在离婚时确定的子女直接抚养方是变性者,那么子女的抚养关系也应相应地发生变更。
(3)变性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探望权是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变性人婚姻关系解除后,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变性人一方为夫或为母也应当具有探望权。婚前变性的一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亲子关系并没有任何变化,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探望权。婚后变性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是否有探望权呢?笔者认为,婚后变性的一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是称谓上得变化,这并不影响变性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但是,婚后变性一方去探望未成年子女需要征得抚养一方的同意,探望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得征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如此,变性人婚姻关系解除后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关键词:变性人;婚姻权利;立法
从人权角度去理解,普遍的人类权利,不管种族、国籍、文化等都具有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权。同性恋者以及变性人的权利都是人权。在国际人权公约里并没有具体的提到同性恋者以及变性人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基本人权。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变性人也可获得框架下的自由平等。实施变性手术的自由与自愿是变性人存在的基本,变性人的人权来自其自然存在的本能。不管是哪个国家都没有禁止变性手术,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来约束变性人的自由度。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变性是自由的,变性人是有人权的。
笔者认为,变性人的变性行为没有异同于其他的手术行为,只是变性行为实施手术方式以及治疗对象不同于一般的手术而已。大家不能因为多数人的行为而去否认少部分人的行为,变性人群体的特别性不能被否认为是异性,而对其加以偏见。变性人同大家一样具有同样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也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大家应当以客观的角度去看待变性人这群体。诚然,变性人的一般民事权利各国的法律都予以保护,但是各国针对变性人的婚姻问题并非都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一、我国变性人婚姻权利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虽然我们处于一个文化多元的社会里,公众对变性一词也可以逐步接受,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有关变性问题并没有规定,对具体案例也只有一些相关的批复。在中国首例变性登记的案例中,公安部曾对四川省公安厅作出答复,“自愿作变性手术是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应户籍等证件更换由当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
除此之外,我国民政部曾对有关变性人结婚程序问题做过相关的批示。民政部2002年发布了《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变性人的婚姻登记合法有效,接触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由此可见,民政部的答复是采取了婚姻登记实效原则,也就是说结婚登记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延续和终结应当充分体现当时人意思自治。这条答复也充分说明,国家对变性人的婚姻自由权是予以认可并加以法律保障的。
我国的法律给予变性人的关注度还很不够,没有具体规定变性人变性手术的实施程序以及手术失败后的权益保护问题,更加没有针对变性人婚姻家庭问题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变性人婚姻权利立法建议
1.变性人结婚权利立法建议
变性人有婚姻缔结的自由,但是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不可给其他的公民带来危害。变性人进行变性手术后,生育功能可能就不具备,就无法履行婚姻存续期间的生育义务。同时,变性人实施变性手术后的心理状态也同一般的人不一样。因此,变性人要同非变性一方缔结婚姻,需要在婚前明确告知自身的变性情况,并且需要得到非变性一方的自愿同意才可以进行婚姻登记。为了保障非变性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权利,建议规定变性人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把变性人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
2.变性人婚姻关系终止在亲子法上的效力
(1)变性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前所述,尽管变性人的身份会变的及其的尴尬,但这并不影响变性人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发生的客观事实,这种自然的血亲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因性别的变化而改变,除非一方或双方死亡,不可人为地解除,离婚或变性都不可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2)变性人婚姻关系终止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变性人婚姻关系的终止不会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但子女的抚养方式会发生变化,父母双方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成为不可能,因而必然产生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尤其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从“子女最高利益原则”出发,可由未变性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面对父亲是女性或母亲是男性的尴尬,不宜由变性方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可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抚育费仍由变性一方承担。另外,也可考虑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信托制度,即由变性人一方作为委托人,将抚养费等财产权利交付委托人(原配偶)控制与支配,确定未成年子女为信托受益人,是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抚养费等财产,为共同受益人(子女)服务,而子女享有收益所有权。如果是离婚后又变性,而在离婚时确定的子女直接抚养方是变性者,那么子女的抚养关系也应相应地发生变更。
(3)变性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探望权是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变性人婚姻关系解除后,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变性人一方为夫或为母也应当具有探望权。婚前变性的一方婚姻关系解除后亲子关系并没有任何变化,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探望权。婚后变性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是否有探望权呢?笔者认为,婚后变性的一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是称谓上得变化,这并不影响变性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但是,婚后变性一方去探望未成年子女需要征得抚养一方的同意,探望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得征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如此,变性人婚姻关系解除后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