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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主义的出现是法律全球化和法律本土化矛盾在中国当下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当下法律合法性和法律制度重建的内在需要,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加辨析而全盘移植西方制度的研究路径,模糊了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应该予以批判。从文化认同应由强调族群文化转化为强调主体意识的角度来看,对西方法学主义的文化反思,对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