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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关系内部两个利益主体身份日益明晰,双方的利益差别与矛盾日趋激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时间、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安全卫生、奖励与惩处等引发的劳动争议频繁发生,若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就会转化成对抗性矛盾,给经济和社会造成破坏性后果。企业作为化解劳资矛盾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