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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务人常由于给付不能的同一原因而获有给付标的之代偿利益,对于该代偿利益债权人能否请求债务人让与以清偿债务,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对此,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已明确认可了债权人的该项权利,并被学者称为代偿请求权。文章对该权利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限制、性质与效力、举证责任、与易混淆概念的比较等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