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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法治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公正对公民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取决于公民对法律的拥护、认同和归依等精神支柱。
【关键词】法官形象 法律信仰 司法公正 权威 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法治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法学教育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教授法学理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我们的天职;然而公民的法律信仰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尤其是法官的法律素质。司法公正等对公民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必须反对“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所有公民认识到,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司法权威的含义
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①但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的司法权威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例如,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官官相护、以权代法、以罚代刑。这些现象无形中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这为推进法治化国家形成、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危害。
司法权威的现状
众所周知,遵守法律是法律效益得以实现的最佳形式。而守法的积极性要靠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来引导,公众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个体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等等。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并上升为一种守法精神,守法精神的内涵不仅仅是被动地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因此,作为构建法律素养的现代型高校法制教育,既有传授知识、技艺的功能,也有培育意识、信仰的意义。
司法公正受到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小部分人藐视司法权威,干扰司法程序、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他们自认为手中有权或有钱,高人一等。通过对现实中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调查可知,现行制度中的监管漏洞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一个极佳的环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现实的特权阶层。权力与法的交易,使得法律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种印象——“法律无用”。②相关的调查表明,确实有不少犯罪案件成为黑数案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当然,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信仰缺失、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的客观原因。
群众基础比较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和法官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声望普遍不高。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即便是人们真心地将所遇到纠纷托付于法院,但那也未必能真正解决问题。在更多的时候,当人们谈及法院的时候,很少有人会立刻产生肃然起敬之感觉。老百姓多数是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往往是“谈官色变”、“避之不及”;更多的人愿意相信“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这些都足以反映出,法官群体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何等的糟糕。
司法信任度在社会中不高。在笔者开设的经济法案例讨论课上,学生们纷纷表示不会对司法机关寄予太高的期望。社会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官司才进门,双方都托人”等民间顺口溜,充分反映出普通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怀疑态度。近年来,由于对生效判决不满而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政法系统涉诉信访的问题中,与法院有关的就占到74.7%。③
公众的法律信仰动摇。当前,我们的国家司法制度还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司法不公的现象、不合理的事实依然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污染了”。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对司法权威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法官整体素养较低。司法权威的确立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官群体,需要法官以一种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司法素质低下、办案效率低、办案不公等使公民对法官的信任度降低,加上我国近几年出现了多例司法腐败的案件,极大的损害了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④综上所述,没有公正的法官,法律就会失去尊严和说服力;没有权威的司法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解决问题的途径
司法公正。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由此,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⑤司法公正常常又被称为司法正义。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第二,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司法公正表明的思想逻辑是:假定法律和程序是合法制定的,并体现了公正原则,那么依照该法律和程序进行的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结果公正就是程序公正的逻辑结论。
提高司法实践的威望。司法权威意味着法院与法官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意味着公正的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它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任、尊重和自愿服从。法治权威则需要法院及法官具备必要的社会地位与权威,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度里,法院及法官的中心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认同及其人格的赞赏之上的,因为正是法官个人的魅力树立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让人们发自内心的信服他,从而使人们自觉服从司法裁判的结果。⑥法官应当具备正确的思维方式,包括养成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等等。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造成了部分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执行困难等,而且个别司法人员公然利用手中权力徇私枉法,这种现象虽少却影响极坏。在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法官作为司法的执行者,其一言一行都将对司法权威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树立公正、文明、权威的形象是法官彰显司法公正、传递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⑦
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从法律为何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法律被信仰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教育非常关键。⑧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的惯习,大力营造法律权威氛围。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一格言在我国法学界得到了广泛认同。
公正司法入人心。公民普遍的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先导。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这取决于公民对法律的拥护、认同和归依等精神支柱。⑨(作者单位: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注释
①周沂丽:“如何认识和加强司法权威”,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
②金涛:“法律价值的缺失”,论文天下网,http://www.86lunwen.com。
③李晓蕊:论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中国法院网,http://law.chinaue.com。
④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⑤张大鹏:“浅谈司法权威的确立”,中国法院网,http://law.chinaue.com。
⑥⑦陈桂明:“论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
⑧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⑨于现忠,朱海峰:“试论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
【关键词】法官形象 法律信仰 司法公正 权威 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法治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法学教育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教授法学理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我们的天职;然而公民的法律信仰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尤其是法官的法律素质。司法公正等对公民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必须反对“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所有公民认识到,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司法权威的含义
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①但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的司法权威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例如,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官官相护、以权代法、以罚代刑。这些现象无形中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这为推进法治化国家形成、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危害。
司法权威的现状
众所周知,遵守法律是法律效益得以实现的最佳形式。而守法的积极性要靠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来引导,公众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个体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等等。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并上升为一种守法精神,守法精神的内涵不仅仅是被动地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因此,作为构建法律素养的现代型高校法制教育,既有传授知识、技艺的功能,也有培育意识、信仰的意义。
司法公正受到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小部分人藐视司法权威,干扰司法程序、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他们自认为手中有权或有钱,高人一等。通过对现实中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调查可知,现行制度中的监管漏洞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一个极佳的环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现实的特权阶层。权力与法的交易,使得法律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种印象——“法律无用”。②相关的调查表明,确实有不少犯罪案件成为黑数案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当然,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信仰缺失、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的客观原因。
群众基础比较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和法官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声望普遍不高。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即便是人们真心地将所遇到纠纷托付于法院,但那也未必能真正解决问题。在更多的时候,当人们谈及法院的时候,很少有人会立刻产生肃然起敬之感觉。老百姓多数是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往往是“谈官色变”、“避之不及”;更多的人愿意相信“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这些都足以反映出,法官群体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何等的糟糕。
司法信任度在社会中不高。在笔者开设的经济法案例讨论课上,学生们纷纷表示不会对司法机关寄予太高的期望。社会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官司才进门,双方都托人”等民间顺口溜,充分反映出普通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怀疑态度。近年来,由于对生效判决不满而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政法系统涉诉信访的问题中,与法院有关的就占到74.7%。③
公众的法律信仰动摇。当前,我们的国家司法制度还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司法不公的现象、不合理的事实依然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污染了”。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对司法权威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法官整体素养较低。司法权威的确立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官群体,需要法官以一种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司法素质低下、办案效率低、办案不公等使公民对法官的信任度降低,加上我国近几年出现了多例司法腐败的案件,极大的损害了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④综上所述,没有公正的法官,法律就会失去尊严和说服力;没有权威的司法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解决问题的途径
司法公正。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由此,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⑤司法公正常常又被称为司法正义。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第二,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司法公正表明的思想逻辑是:假定法律和程序是合法制定的,并体现了公正原则,那么依照该法律和程序进行的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结果公正就是程序公正的逻辑结论。
提高司法实践的威望。司法权威意味着法院与法官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意味着公正的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它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任、尊重和自愿服从。法治权威则需要法院及法官具备必要的社会地位与权威,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度里,法院及法官的中心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认同及其人格的赞赏之上的,因为正是法官个人的魅力树立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让人们发自内心的信服他,从而使人们自觉服从司法裁判的结果。⑥法官应当具备正确的思维方式,包括养成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等等。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造成了部分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执行困难等,而且个别司法人员公然利用手中权力徇私枉法,这种现象虽少却影响极坏。在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法官作为司法的执行者,其一言一行都将对司法权威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树立公正、文明、权威的形象是法官彰显司法公正、传递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⑦
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从法律为何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法律被信仰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教育非常关键。⑧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的惯习,大力营造法律权威氛围。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一格言在我国法学界得到了广泛认同。
公正司法入人心。公民普遍的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先导。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这取决于公民对法律的拥护、认同和归依等精神支柱。⑨(作者单位: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注释
①周沂丽:“如何认识和加强司法权威”,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
②金涛:“法律价值的缺失”,论文天下网,http://www.86lunwen.com。
③李晓蕊:论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中国法院网,http://law.chinaue.com。
④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⑤张大鹏:“浅谈司法权威的确立”,中国法院网,http://law.chinaue.com。
⑥⑦陈桂明:“论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
⑧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⑨于现忠,朱海峰:“试论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