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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向"监管职权归一集中的大部制式"转变。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的社会共治理念要求,在政府部门的适度引导下,形成以"客体导向"原则为核心的资源高效配置、风险有效管控的食品安全保障格局。但现阶段,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重要角色的食品行业协会,其固有体制设置与运作模式却无法适应新环境下多元社会治理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革,分析统合监管体制下所蕴含的表源与根源矛盾,并立足于该组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社会共治过程中政府与行业协会成员的行为选择加以判断,进而从多角度对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的构建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