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民社会的研究起步很早,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及近代,直到最近一二十年再掀高潮。黑格尔虽然并不是第一个提出市民社会概念并对之加以研究的人,但是他是第一个在现代意义上给予市民社会概念以丰富的内容,并且从它与个人、国家的关系方面系统地阐述了市民社会理论的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丰富涵义的术语,它的最早涵义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koinoniapolitike)一词,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一概念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126页)可见,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只是这种政治社会是由脱离野蛮状态的、有礼仪的文明人所组成的。
到了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但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与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这种情形从洛克一直延续到康德。“洛克常常被当作现代个人主义和市民社会‘自由’版式的最重要的先驱。没有洛克,现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洛克认为,人类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为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财产,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自然状态依旧存在缺陷。诸如缺少确定的法律、缺少解决争端的公民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洛克认为,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互相协议,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力赋予国家,这便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而市民社会是这样一种场面,其自然状态的不足通过相互间的契约而产生的国家得到了补正。洛克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并未完全与政治社会或国家分离,洛克仍然是在传统意义上——亦即“政治社会”的同义语——使用“市民社会”术语的。受启蒙思想家影响至深的康德,以(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公设来说明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的过渡,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的状态,市民社会则可看作是公共权利的状态。因而,市民社会是一种法律的联合体,它是“通过公共法律来保障我的和你的所有的社会。”可见,在康德那里,市民社会仍然被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并且被理想化了。
二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代表作。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个人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4页)黑格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的概念进而与国家作出了区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不再是只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伦理部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进而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特点。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个伦理理念,它基于两个要素或原则的结合,特殊的人(个人)和普遍性的形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HT〗这种结合表现为:(一)个人与他人的联系。在家庭中个人扬弃了人格,连同自己的意识处于一个整体中,随着家庭的解体,其单个成员重新以独立自主的人格来相对待。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成为彼此联系的唯一纽带。(同上书第43页)另一方面,通过人格的原则,家庭又分成多个家庭,它们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并相对待。于是分散的家庭又通过暴力或自愿聚集成为民族,自愿的结合产生于彼此联系的需要及其满足。从表面上看,市民社会的出发点是特殊性——个人及其需要,但是实际上个人之间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才是市民社会最本质的东西。尽管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却唯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达到目的。对于个人来讲,其他人实际上是他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一个特殊的目的通过与其他人的联系也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也满足了自己。目的的普遍形式将个别、特殊和普遍联结在一起,使各个特殊的目的因获得普遍性而得以实现。这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生活、福利和法律地位是与一切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的。只有依赖于并处在这种相互联系的制度中,个人的福利等才是现实的和有保证的。(同上书第195—198页)(二)特殊环节与普遍性的联系。在市民社会这一外在现象的背后是作为相对的整体和内在必然性而存在的理念。市民社会充分体现了理念内在统一的本质:其分解的各个环节都有自己独特的存在形式,理念使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并使普遍性证明了自己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的形式,以及支配特殊性和作为其最终目的的权威。因此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与普遍性虽然分离,却又互相束缚和制约,互相依存和转化。个人在促进自己的目的之时也促进了普遍性的目的,后者又反过来促进了个人的目的。另一方面,关注于自身利益的特殊环节又把普遍性作为手段,即实现自己目的的中介。特殊的东西唯有把自己提高到普遍的形式上,才能生存。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按照普遍方式规定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活动,使自己居于社会的普遍联系中,而理念的利益则存在于这样的活动中,即把个人的单一和自然的条件作为自然必然性和任意性的需要的结果,提高到知识和意志的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普遍性的过程中。这既是个人教养的过程,也是个人偶然任意性和主观偏好受到普遍性权利的限制的过程。(同上书第198—199页)
市民社会的基础是需要,劳动是满足需要的中介。人的需要和动物的需要不同,动物的需要是有局限性的,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法也是有局限性的。人虽然也受限制,但人能越出限制,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是多样化的。黑格尔在这里又一次特别强调了各个人的需要的相互依赖性和社会性。“需要和手段,作为实在的存在,就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满足就是大家彼此满足的条件。”(同上书第207页)具体的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需要的多样性使得满足需要的手段也呈现多样性。需要和满足手段的多样化活动是不断向前的,它使需要、目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细化,结果是,许多需要的产生并非是来自需要的人,而是来自企图从中获利者那里。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得需要和手段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劳动又是众人彼此满足需要的条件,这种需要和手段的抽象性使人与人联系在一起,而这种普遍性“使孤立的和抽象的需要以及满足的手段与方法都成为具体的,即社会的。”
在满足需要的活动中,劳动是中介。自然界直接提供物质,而劳动则“加工于自然界所直接提供的物质”,使之符合人的各种目的。黑格尔认为,劳动只能在社会的联系中,在“市民社会”的各个成员的相互依赖中才能得以实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是被安放在社会的联系之中的”。黑格尔还认为,由于各个人的需要之不同以及满足需要的手段之不同,就产生了劳动分工。分工使个人劳动变得更为简单,并促使劳动技能提高和产量增加,以及劳动的季节化程度的加大,以至于使机器代替人;同时技能和手段的抽象化又加深了人们在满足自己的需要过程中的相互依赖,使它们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必然。也正是在劳动及其分工的过程中,财富的分享出现了不平等,继而又出现了等级。
市民社会的又一特点,法律体系与司法机关保护所有权,使之达到有效的现实性。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力一旦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这便意味着任何对权力加以侵害的行为,或对社会成员一人的侵害,都是指向普遍事物或全体的,侵害的行为也不只是影响受害人的存在,而是涉及到整个市民社会的观念和意识。司法便是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保护。黑格尔在阐述司法制度时注意到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市民社会强调了个人或特殊福利及其保障。在需要的关系中,只有法是固定的,与所有权的保护相关;而在需要的体系中,福利则是一种本质的规定。个人有权使自己的福利、特殊性得到考虑和增进,这就必须依靠警察的力量来完成。警察一词在黑格尔的用语中, 意义比通常理解的要广泛得多,是指从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去监督和禁止个人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黑格尔认为,警察的力量在于使需要体系中建立的盲目的依赖体系变得更合理和更稳固。但是,黑格尔也认为“警察”所实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功能仍是“相对的”,只有通过同业公会,才能实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具体统一。同业公会是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结合的中介,并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集体精神。这样同业公会就成了“伦理”概念发展中“虽然是局限的、但是具体的整体”。(同上书第238页)
三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作为伦理部分的三个阶段,并首次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且阐述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黑格尔的这一分离有着重要的价值。黑格尔抛弃了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分离出来。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现代世界中形成的自由市场,在那里,个人的自我利益从宗教的、伦理的、政治的考虑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合法性。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利益得到充分自由表现的社会。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人们不仅有追求权利的自由,而且有追求私利的可能。因为现代世界造就了古代世界所不知道的市场,一种受其自身规律调整的经济领域。在市场上,人们虽说关心的是自己的得失,但其结果却满足了彼此相互的需求,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纽带。黑格尔说:“在追逐一己私利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套相互依赖的关系。某甲的生计、幸福和法律地位与某乙的生计、幸福和法律地位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同上书第253页)在这里,黑格尔不再透过政治结构来界定社会,而是透过市场这一具有高度自律性的体系来规定社会。这种透过市场规模而达致的市民社会观,强调了对“市民”特殊利益的非政治化的关注,由于市民经济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使得“市民”拥有了比以前更多的权利,这种从市场出发来规定的市民社会,充分肯定了“市民”的自由(经济自由),这比起那种在政治高压下,无从谈自由的社会来说要进步得多。
在市民社会中,黑格尔非常强调劳动创造价值的意义。劳动的“造形加工”使手段具有价值和实用。这样,人在自己消费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人的产品,而他所消费的正是人的努力的成果。黑格尔还举例说明了在满足需要的手段中,自然给予的是“最微小的”,而“我的劳动、活动则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东西”。劳动所包含的解放的环节就在于人在自然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中“同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发生关系”。黑格尔在这里很重视通过劳动所进行的理论教养和实践教养,认为科学和技术是人类的骄傲。黑格尔还进一步论述了劳动技能和劳动工具的社会性,他认为,一个人具有比其他人更高的、特殊的技艺水平,从而发明了某种有效的工具,这种工具对个人的特殊发明而言具有特殊性,对一切人作为一种工具而言具有普遍性。因为“在工具中,劳动具有持续性”,欲望者和被欲望的事物是要“消逝”的,而工具则“在传统中被继承下来”。在这里,黑格尔明确提出了劳动的尊严,强调劳动创造价值,人人依靠劳动把自然变成劳动对象,变成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要求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采用适当的方式并保持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市民社会要求限定国家(或政府)的行为范围,要求国家受法律的约束,但同时又要求国家能够有效地实施保障市民社会多元性及其必要自由的法律。市民社会构成了对国家的约束,它们维系国家并为国家行为的范围与权力设定界限。这一点对后来的马克思启发很大(实际上,马克思正是在扬弃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才形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前,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包揽一切,致使经济生活渐失生机。市场经济的实行,政府与企业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这一点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也有其致命缺陷。这也正是后来马克思所克服的。马克思的高度是黑格尔没有达到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后来马克思的创新提供了基础与前提。
一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丰富涵义的术语,它的最早涵义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koinoniapolitike)一词,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一概念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126页)可见,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只是这种政治社会是由脱离野蛮状态的、有礼仪的文明人所组成的。
到了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但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与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这种情形从洛克一直延续到康德。“洛克常常被当作现代个人主义和市民社会‘自由’版式的最重要的先驱。没有洛克,现代市民社会观念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洛克认为,人类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为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财产,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自然状态依旧存在缺陷。诸如缺少确定的法律、缺少解决争端的公民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洛克认为,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互相协议,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力赋予国家,这便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而市民社会是这样一种场面,其自然状态的不足通过相互间的契约而产生的国家得到了补正。洛克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并未完全与政治社会或国家分离,洛克仍然是在传统意义上——亦即“政治社会”的同义语——使用“市民社会”术语的。受启蒙思想家影响至深的康德,以(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公设来说明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的过渡,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的状态,市民社会则可看作是公共权利的状态。因而,市民社会是一种法律的联合体,它是“通过公共法律来保障我的和你的所有的社会。”可见,在康德那里,市民社会仍然被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并且被理想化了。
二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代表作。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个人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4页)黑格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的概念进而与国家作出了区分。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不再是只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伦理部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进而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特点。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个伦理理念,它基于两个要素或原则的结合,特殊的人(个人)和普遍性的形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HT〗这种结合表现为:(一)个人与他人的联系。在家庭中个人扬弃了人格,连同自己的意识处于一个整体中,随着家庭的解体,其单个成员重新以独立自主的人格来相对待。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成为彼此联系的唯一纽带。(同上书第43页)另一方面,通过人格的原则,家庭又分成多个家庭,它们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并相对待。于是分散的家庭又通过暴力或自愿聚集成为民族,自愿的结合产生于彼此联系的需要及其满足。从表面上看,市民社会的出发点是特殊性——个人及其需要,但是实际上个人之间联系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才是市民社会最本质的东西。尽管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却唯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达到目的。对于个人来讲,其他人实际上是他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一个特殊的目的通过与其他人的联系也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也满足了自己。目的的普遍形式将个别、特殊和普遍联结在一起,使各个特殊的目的因获得普遍性而得以实现。这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生活、福利和法律地位是与一切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的。只有依赖于并处在这种相互联系的制度中,个人的福利等才是现实的和有保证的。(同上书第195—198页)(二)特殊环节与普遍性的联系。在市民社会这一外在现象的背后是作为相对的整体和内在必然性而存在的理念。市民社会充分体现了理念内在统一的本质:其分解的各个环节都有自己独特的存在形式,理念使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并使普遍性证明了自己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的形式,以及支配特殊性和作为其最终目的的权威。因此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与普遍性虽然分离,却又互相束缚和制约,互相依存和转化。个人在促进自己的目的之时也促进了普遍性的目的,后者又反过来促进了个人的目的。另一方面,关注于自身利益的特殊环节又把普遍性作为手段,即实现自己目的的中介。特殊的东西唯有把自己提高到普遍的形式上,才能生存。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按照普遍方式规定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活动,使自己居于社会的普遍联系中,而理念的利益则存在于这样的活动中,即把个人的单一和自然的条件作为自然必然性和任意性的需要的结果,提高到知识和意志的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普遍性的过程中。这既是个人教养的过程,也是个人偶然任意性和主观偏好受到普遍性权利的限制的过程。(同上书第198—199页)
市民社会的基础是需要,劳动是满足需要的中介。人的需要和动物的需要不同,动物的需要是有局限性的,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法也是有局限性的。人虽然也受限制,但人能越出限制,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是多样化的。黑格尔在这里又一次特别强调了各个人的需要的相互依赖性和社会性。“需要和手段,作为实在的存在,就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满足就是大家彼此满足的条件。”(同上书第207页)具体的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需要的多样性使得满足需要的手段也呈现多样性。需要和满足手段的多样化活动是不断向前的,它使需要、目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细化,结果是,许多需要的产生并非是来自需要的人,而是来自企图从中获利者那里。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得需要和手段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而他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劳动又是众人彼此满足需要的条件,这种需要和手段的抽象性使人与人联系在一起,而这种普遍性“使孤立的和抽象的需要以及满足的手段与方法都成为具体的,即社会的。”
在满足需要的活动中,劳动是中介。自然界直接提供物质,而劳动则“加工于自然界所直接提供的物质”,使之符合人的各种目的。黑格尔认为,劳动只能在社会的联系中,在“市民社会”的各个成员的相互依赖中才能得以实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是被安放在社会的联系之中的”。黑格尔还认为,由于各个人的需要之不同以及满足需要的手段之不同,就产生了劳动分工。分工使个人劳动变得更为简单,并促使劳动技能提高和产量增加,以及劳动的季节化程度的加大,以至于使机器代替人;同时技能和手段的抽象化又加深了人们在满足自己的需要过程中的相互依赖,使它们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必然。也正是在劳动及其分工的过程中,财富的分享出现了不平等,继而又出现了等级。
市民社会的又一特点,法律体系与司法机关保护所有权,使之达到有效的现实性。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力一旦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这便意味着任何对权力加以侵害的行为,或对社会成员一人的侵害,都是指向普遍事物或全体的,侵害的行为也不只是影响受害人的存在,而是涉及到整个市民社会的观念和意识。司法便是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保护。黑格尔在阐述司法制度时注意到了司法程序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市民社会强调了个人或特殊福利及其保障。在需要的关系中,只有法是固定的,与所有权的保护相关;而在需要的体系中,福利则是一种本质的规定。个人有权使自己的福利、特殊性得到考虑和增进,这就必须依靠警察的力量来完成。警察一词在黑格尔的用语中, 意义比通常理解的要广泛得多,是指从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去监督和禁止个人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黑格尔认为,警察的力量在于使需要体系中建立的盲目的依赖体系变得更合理和更稳固。但是,黑格尔也认为“警察”所实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功能仍是“相对的”,只有通过同业公会,才能实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具体统一。同业公会是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结合的中介,并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集体精神。这样同业公会就成了“伦理”概念发展中“虽然是局限的、但是具体的整体”。(同上书第238页)
三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作为伦理部分的三个阶段,并首次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且阐述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黑格尔的这一分离有着重要的价值。黑格尔抛弃了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分离出来。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现代世界中形成的自由市场,在那里,个人的自我利益从宗教的、伦理的、政治的考虑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合法性。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利益得到充分自由表现的社会。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人们不仅有追求权利的自由,而且有追求私利的可能。因为现代世界造就了古代世界所不知道的市场,一种受其自身规律调整的经济领域。在市场上,人们虽说关心的是自己的得失,但其结果却满足了彼此相互的需求,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纽带。黑格尔说:“在追逐一己私利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套相互依赖的关系。某甲的生计、幸福和法律地位与某乙的生计、幸福和法律地位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同上书第253页)在这里,黑格尔不再透过政治结构来界定社会,而是透过市场这一具有高度自律性的体系来规定社会。这种透过市场规模而达致的市民社会观,强调了对“市民”特殊利益的非政治化的关注,由于市民经济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使得“市民”拥有了比以前更多的权利,这种从市场出发来规定的市民社会,充分肯定了“市民”的自由(经济自由),这比起那种在政治高压下,无从谈自由的社会来说要进步得多。
在市民社会中,黑格尔非常强调劳动创造价值的意义。劳动的“造形加工”使手段具有价值和实用。这样,人在自己消费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人的产品,而他所消费的正是人的努力的成果。黑格尔还举例说明了在满足需要的手段中,自然给予的是“最微小的”,而“我的劳动、活动则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东西”。劳动所包含的解放的环节就在于人在自然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中“同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发生关系”。黑格尔在这里很重视通过劳动所进行的理论教养和实践教养,认为科学和技术是人类的骄傲。黑格尔还进一步论述了劳动技能和劳动工具的社会性,他认为,一个人具有比其他人更高的、特殊的技艺水平,从而发明了某种有效的工具,这种工具对个人的特殊发明而言具有特殊性,对一切人作为一种工具而言具有普遍性。因为“在工具中,劳动具有持续性”,欲望者和被欲望的事物是要“消逝”的,而工具则“在传统中被继承下来”。在这里,黑格尔明确提出了劳动的尊严,强调劳动创造价值,人人依靠劳动把自然变成劳动对象,变成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要求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采用适当的方式并保持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市民社会要求限定国家(或政府)的行为范围,要求国家受法律的约束,但同时又要求国家能够有效地实施保障市民社会多元性及其必要自由的法律。市民社会构成了对国家的约束,它们维系国家并为国家行为的范围与权力设定界限。这一点对后来的马克思启发很大(实际上,马克思正是在扬弃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才形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前,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包揽一切,致使经济生活渐失生机。市场经济的实行,政府与企业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这一点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也有其致命缺陷。这也正是后来马克思所克服的。马克思的高度是黑格尔没有达到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后来马克思的创新提供了基础与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