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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当前群体性事件是阻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因素。本文就如何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探讨,从而提高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9-02
一、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实证分析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组织,当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等方式,要求按照本方意愿解决问题的非法集体活动。它具有多发性、复杂性、多样性、有组织性、违法性等特点。
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一般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事件参与者为了扩大影响、宣泄不满情绪或为满足自身利益等目的,实施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象。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一是犯罪动机存在某些合理性。一般来说,这些犯罪都是在群体性事件中产生,这些人的愿望有的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合理性,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往往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二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犯罪行为人一般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在群体意识的推动下,行为人对犯罪后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二)从犯罪主体看
参加犯罪的个体都是具有一定利益的诉求,而这些利益诉求的在最初阶段也是基于合法的基础,只是在行为个体交互影响下,在某些个别人的影响,慢慢的向不合法的方向转化,并走向极端,最终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主体都是具有一定地缘、人缘或者物缘的利益群体。而且往往都是弱势群体。
(三)从犯罪客体看
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其行为模式以扰乱社会秩序为主,主要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这也使得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触犯的罪名的种类比较集中和单一。
(四)从犯罪客观方面看
从犯罪手段方式看,具有极端性,如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机关、破坏公共设施、围攻殴打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阻塞交通等。从犯罪个后果看,这类犯罪往往造成其他人员的伤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生产生活的破坏和停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在国际舆论上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其必要性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从文意看,“‘宽严相济’,‘宽’在前,‘严’在后,重点则体现在‘宽’上,其核心是‘济’”,也就是宽严之间的协调平衡。
作为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是指在现行法制体系内,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宽或者从严。
(二)在群体性引发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性
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应对犯罪复杂化、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及社会资源的重要举措,尤其是“相对不诉措施体现出诉讼的经济原则,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情况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1.有利于强化法治观念,促进司法和谐
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一个司法和谐的社会。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者,应以公共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群众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既基于时代赋予人民的权利,更基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的承诺。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司法行为的公正取向,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
2.有利于恢复社会自我调节能力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分子自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促进社会肌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背景下的“刑罚理念的嬗变本身蕴涵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权利,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哲理”。
3.有利于在民众中构建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
如果建立公平畅达的正式利益表达渠道,人们就会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社会矛盾可能在相对理智的状态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不至于演化为激烈的社会对抗。在利益不断分化,法治意识不断增长的今天,应尊重和保障群众利益表达的权利,重视群众的利益表达,构建稳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
4.可以协助政府提高危机处理能力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缓和矛盾,以一种客观理性的超然态度查处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有利于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从而公正、合法、快速、有效的解决群体性事件。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的适用
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的处理和预防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如何在这项体统工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拟从公诉工作层面入手,作简单论述,用以抛砖引玉。
(一)依法办案,区别对待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现行的法律制度,不能片面追求宽或严,放弃法律底线。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并根据犯罪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化,因事而异,因人而异。
一是在外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之间比较,根据引发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以及犯罪后果进行区别。
二是在内部,根据群体性事件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和个人悔过表现等进行区别。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的行为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组织策划者,二是积极参与者,三是一般参与者。对于组织策划者,其无中生有、蓄意制造矛盾、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应该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于积极参与者,虽然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考虑到这类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一般又都是在组织策划者的煽动下才发生犯罪行为,故可以对此类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理,如果犯罪后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其他一般参与者,其在组织策划者的煽动、唆使下参与群体性事件而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则应当注重化解矛盾,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以教育为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宽则宽,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提前介入,监督、引导侦查取证
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前提条件是查清了犯罪事实,并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之下,才能做到不枉不纵,也只有才这个前提之下,才谈的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或者从严。因为从宽或者从严都是建立在犯罪案件事实基础上,不仅要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应查明案件的细节事实、收集间接证据。这也对证据的收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犯罪发生时或者发生后,检察人员应当介入侦查,摆正自己的位置,迅速进入角色,通过各种途径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听取公安侦查人员介绍案情、参与预审、进入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走访当场群众等。在此基础上,针对审查起诉及庭审对证据的要求,针对性提出意见,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收集第一手证据,有条件的注意的利用现查录音录像取证,注意全面收集证据,除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之外,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各种情节的证据也应当一并收集,除收集直接证据外,对于间接证据也要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虽然只能证明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但由于它范围广,数量多,比较容易收集,因而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审前羁押时间
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具有一定复杂性,对证明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来侦查取证,也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审查起诉,但是打击群体性事件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这类犯罪应当尽可能快速处理。首先从社会效果看,刑罚的及时性是制约刑罚教化作用的重要因素,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指出中“刑罚及时性原则”是刑罚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及时查处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个体及社会群众都会留下更加深刻的影响,从而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而言,其意义更是深刻和实际。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也就是说在法院审判判决之前,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判处刑罚是不确定的,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不应当判处刑罚,二是应当判处刑罚。如果经法院审判是不应当判处刑罚,侦查羁押时间越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就越深,“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审前羁押无疑会使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从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尤其是考虑到审前羁押所针对的不是已决犯,而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必须对这一措施施加较之刑罚更为严密的法律控制”。就物质层面来讲,犯罪嫌疑人面临更多的损失,国家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应当判处刑罚,但是在刑罚判处之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应假设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是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在有理由、有条件缩短羁押时间的情况,任何多余的羁押时间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漠视。
(四)适当拓展相对扩大不诉范围
相对不诉也是检察权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重要内容,属于检察权范畴。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关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影响,对于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在保证诉讼的前提下,对于那些能够认真悔罪的,尽可能多地适用相对不起诉,以有利于引发犯罪的群体性事件的平息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四、结语
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是在社会各种因素的催化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的处理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也只是社会治理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其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良好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的努力,还要需要社会其他配套制度的实行,单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不能解决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问题,只有完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创造一个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社会长效机制,完善民意表达渠道,防患未然,才能从源头预防群体性事件及引发的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方略.公安研究.1998(5).第32页.
张国亮.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理性思考.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第30页.
陈卫东.论不起诉制度.检察日报.2003年1月16日.第3版.
吴宗宪.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1).第43-44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1)——比较法角度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4).第87页.
参考文献:
[1][英]达伦道夫.现代社会冲突、自由政治随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申晓纪.低层次需求.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
[3]许道敏.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向显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法学杂志.2001(5).
[5]赵军.浅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位与内涵.人民检察.2007(10).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9-02
一、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实证分析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组织,当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等方式,要求按照本方意愿解决问题的非法集体活动。它具有多发性、复杂性、多样性、有组织性、违法性等特点。
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一般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事件参与者为了扩大影响、宣泄不满情绪或为满足自身利益等目的,实施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象。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一是犯罪动机存在某些合理性。一般来说,这些犯罪都是在群体性事件中产生,这些人的愿望有的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合理性,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往往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二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犯罪行为人一般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在群体意识的推动下,行为人对犯罪后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二)从犯罪主体看
参加犯罪的个体都是具有一定利益的诉求,而这些利益诉求的在最初阶段也是基于合法的基础,只是在行为个体交互影响下,在某些个别人的影响,慢慢的向不合法的方向转化,并走向极端,最终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主体都是具有一定地缘、人缘或者物缘的利益群体。而且往往都是弱势群体。
(三)从犯罪客体看
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其行为模式以扰乱社会秩序为主,主要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这也使得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触犯的罪名的种类比较集中和单一。
(四)从犯罪客观方面看
从犯罪手段方式看,具有极端性,如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机关、破坏公共设施、围攻殴打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阻塞交通等。从犯罪个后果看,这类犯罪往往造成其他人员的伤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生产生活的破坏和停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在国际舆论上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其必要性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从文意看,“‘宽严相济’,‘宽’在前,‘严’在后,重点则体现在‘宽’上,其核心是‘济’”,也就是宽严之间的协调平衡。
作为刑事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是指在现行法制体系内,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宽或者从严。
(二)在群体性引发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性
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应对犯罪复杂化、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及社会资源的重要举措,尤其是“相对不诉措施体现出诉讼的经济原则,使得特定的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情况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1.有利于强化法治观念,促进司法和谐
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一个司法和谐的社会。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者,应以公共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群众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既基于时代赋予人民的权利,更基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的承诺。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司法行为的公正取向,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
2.有利于恢复社会自我调节能力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分子自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促进社会肌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背景下的“刑罚理念的嬗变本身蕴涵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权利,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哲理”。
3.有利于在民众中构建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
如果建立公平畅达的正式利益表达渠道,人们就会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社会矛盾可能在相对理智的状态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不至于演化为激烈的社会对抗。在利益不断分化,法治意识不断增长的今天,应尊重和保障群众利益表达的权利,重视群众的利益表达,构建稳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
4.可以协助政府提高危机处理能力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缓和矛盾,以一种客观理性的超然态度查处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有利于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从而公正、合法、快速、有效的解决群体性事件。
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的适用
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的处理和预防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如何在这项体统工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拟从公诉工作层面入手,作简单论述,用以抛砖引玉。
(一)依法办案,区别对待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现行的法律制度,不能片面追求宽或严,放弃法律底线。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并根据犯罪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化,因事而异,因人而异。
一是在外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之间比较,根据引发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以及犯罪后果进行区别。
二是在内部,根据群体性事件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和个人悔过表现等进行区别。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的行为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组织策划者,二是积极参与者,三是一般参与者。对于组织策划者,其无中生有、蓄意制造矛盾、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应该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于积极参与者,虽然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考虑到这类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一般又都是在组织策划者的煽动下才发生犯罪行为,故可以对此类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理,如果犯罪后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其他一般参与者,其在组织策划者的煽动、唆使下参与群体性事件而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则应当注重化解矛盾,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以教育为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宽则宽,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提前介入,监督、引导侦查取证
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前提条件是查清了犯罪事实,并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之下,才能做到不枉不纵,也只有才这个前提之下,才谈的上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或者从严。因为从宽或者从严都是建立在犯罪案件事实基础上,不仅要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应查明案件的细节事实、收集间接证据。这也对证据的收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犯罪发生时或者发生后,检察人员应当介入侦查,摆正自己的位置,迅速进入角色,通过各种途径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听取公安侦查人员介绍案情、参与预审、进入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走访当场群众等。在此基础上,针对审查起诉及庭审对证据的要求,针对性提出意见,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收集第一手证据,有条件的注意的利用现查录音录像取证,注意全面收集证据,除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之外,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各种情节的证据也应当一并收集,除收集直接证据外,对于间接证据也要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虽然只能证明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但由于它范围广,数量多,比较容易收集,因而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审前羁押时间
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具有一定复杂性,对证明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往往需要更长时间来侦查取证,也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审查起诉,但是打击群体性事件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这类犯罪应当尽可能快速处理。首先从社会效果看,刑罚的及时性是制约刑罚教化作用的重要因素,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指出中“刑罚及时性原则”是刑罚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及时查处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个体及社会群众都会留下更加深刻的影响,从而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而言,其意义更是深刻和实际。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也就是说在法院审判判决之前,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判处刑罚是不确定的,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不应当判处刑罚,二是应当判处刑罚。如果经法院审判是不应当判处刑罚,侦查羁押时间越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就越深,“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审前羁押无疑会使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从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尤其是考虑到审前羁押所针对的不是已决犯,而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必须对这一措施施加较之刑罚更为严密的法律控制”。就物质层面来讲,犯罪嫌疑人面临更多的损失,国家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应当判处刑罚,但是在刑罚判处之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应假设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是无罪推定的内在要求,在有理由、有条件缩短羁押时间的情况,任何多余的羁押时间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漠视。
(四)适当拓展相对扩大不诉范围
相对不诉也是检察权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重要内容,属于检察权范畴。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关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影响,对于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在保证诉讼的前提下,对于那些能够认真悔罪的,尽可能多地适用相对不起诉,以有利于引发犯罪的群体性事件的平息和社会矛盾的化解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四、结语
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是在社会各种因素的催化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的处理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也只是社会治理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其在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中良好作用的发挥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的努力,还要需要社会其他配套制度的实行,单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不能解决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问题,只有完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创造一个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社会长效机制,完善民意表达渠道,防患未然,才能从源头预防群体性事件及引发的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注释:
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方略.公安研究.1998(5).第32页.
张国亮.关于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理性思考.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第30页.
陈卫东.论不起诉制度.检察日报.2003年1月16日.第3版.
吴宗宪.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1).第43-44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1)——比较法角度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4).第87页.
参考文献:
[1][英]达伦道夫.现代社会冲突、自由政治随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申晓纪.低层次需求.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
[3]许道敏.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向显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法学杂志.2001(5).
[5]赵军.浅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位与内涵.人民检察.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