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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司法理论的发展,为保证定罪证明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双重充分性,刑事证明标准逐渐吸收主观性标准形成了主客观相互配合的证明标准体系。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构建中,由于受到广义刑事证明观与狭义刑事证明观的双重影响,阶段论者出现了观念上的暗自革转以及对客观性证明要求的忽视。由于我国立法本就暗含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元标准,一方面为摆脱后果主义的影响,避免因主观标准的外化不能而失去证明标准应有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为避免将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推向消极法定主义。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构建应当落脚于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层次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