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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演变为企业最为关注的资产之一,而这也导致了理论界与实践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关注,并引发了对抗辩问题的探讨。文章综合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抗辩原则、抗辩策略以及相关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抗辩原则;抗辩策略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抗辩问题,相关责任方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有效的理解,从而在抗辩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尽量降低自身的损失。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首先,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行申请的而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其次,侵权行为务必清晰界定。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须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一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的事件。
第三,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而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则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一项知识产权,在使用方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因此,营利性为目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
最后,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由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所致。这一要件认为,无论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自身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如果侵权方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抗辩应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在进行抗辩时需遵循如下的抗辩原则。首先,务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审视自身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侵权。国外企业一般较为注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避免,但国内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不少企业对此的管理意识较为淡薄,导致了在经营过程当中会无意或有意地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另外,为获取丰厚的短期收益,一些企业在明知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大肆生产仿制品,而在被发现时,又想尽办法进行责任的逃避。因此,侵权企业在进行抗辩之前,务必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其次,相关企业也要尽可能的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致使发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事实上,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并不能排除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因此,必须破除专利构筑的技术壁垒,防止利用事实标准形成行业垄断。另外,要防止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已经超过保护期、已放弃的、已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向相关企业单位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三、知识产权侵权的抗辩策略
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产权所有部门需采取多方面的手段来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克制,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对于为部门造成损害的,则应向有关方进行索赔。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定被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这种应对策略又被具体划分为四种形式。首先,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自身是否具备充足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方,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行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行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并非所有人员都有权力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提出诉讼,原告方只能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与利益相关者,这其中包括单独拥有知识产权技术人员、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分享者、其他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员以及对该项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另外,若被申请诉讼的知识产权尚处于临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时,诉讼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接受。通过对自身资质的进一步认定,将极大的消除由于资质问题而导致知识产权申诉得不到成功。其次,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另外,大多专利的保护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这种权利的所有者未能在有效时间内缴纳管理费用,则知识产权同样得不到保护。因此,原告方应明确自身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否则不会被法律部门所立案。再次,明确知识产权的诉讼时间效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认定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时间有效期为两年,并且这一时间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进行计算。如果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一侵权事件,而原告也将丧失起诉的权利。最后,明确知识产权法所适用的范围,而这又主要以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来加以体现。一般情况下,双方都需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双方所提交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核定与对比,从而明确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性。与此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双方知识产权的申请是否含有限制性条款,从而明确界定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最终对保护申请书中的一系列内容进行界定,确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
第二,原告方在充分了解自身知识产权的情形下,有必要对所要提起诉讼的具体事由进行详尽说明,如果确实构成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被控方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抗辩理由进行的应诉,例如,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运用如下几个方面的技术进行抗辩。
首先是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所谓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之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过发表或者运用其他方式使公众对此有一定的认识。《专利法》的修订使得出版物包括着国内外两个方面,并指出已经为公众所知晓的知识产权并不具备绝对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最终无法获得专利权。因此,被告方有必要从这一个方面入手对此进行抗辩。其次,充分运用各种权利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认为一些单位虽然并非专利的所有者,但是由于获得了一定的许可权,并采用这种知识制造了相关的产品,最终盈利,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专利所有者也无权对此进行申诉。然而,如果专利所有者进许可其他单位进行相关制造,而不允许其销售的话,则销售方仍然需要负一定的侵权责任。再次,被告方可以利用先用权进行一定程度的抗辩。根据我国《专利法》,如果在专利权申请保护之前,相关企事业单位已经制造并销售了相关产品,如果这种产品涉及到侵权的话,则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专利权。实际上,先用权的拥有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已有制造准备、在一定范围内制造使用、合法手段取得先制造技术等。最后,充分运用合法渠道取得来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对此也有着十分清晰的解释,也即如果被告方在不知晓具体事项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是善意的第三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犯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合法性实质上是指被告方所有的制造。销售、服务环节都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可以证明所取得的财产来源渠道合法,则就并不能算作为侵权。另外,被告方也可运用临时过境、科研目的及强制许可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力,进行抗辩。 第三,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解决。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诉讼将为双方都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若被告方确实发现自身的一些行为造成了侵权,则通常会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以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而提起诉讼方也会尽量避免损失的过大。和解的方式一般是侵权方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许可使用费,在获得许可后继续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可以从此而获益。因此,协商手段使得双方可以达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往往被认为是最好的解决纷争的手段。
第四,被告方在败诉后也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对自身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这要求被告企业应对自己的侵权程度有着清晰的认识,并针对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提出一定的质疑,并努力证明自身的侵权行为并非恶意,从而降低法律的处罚,最终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性支出的目的。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方式
事实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无论从被告方,还是从原告方出发,都想尽可能多地降低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因此,相关的救济方式可以对此进行更为合理地解决。总体而言,这种救济方式及程序也根据所涉及到的产权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针对专利权的救济方式与程序。专利权的救济方式分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救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两者的救济、新实用新型专利的救济及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救济四种类型。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它们都受到《专利法》的总体指引,彼此之间不能够存在冲突,因此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应允许存在交叉的情况,从这一个角度入手,将增加协商的可能性,而不必诉诸于法律。
其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救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与商标权并不是具备同样的使用条件,因此往往会存在冲突之处。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专利的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同样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当两者同时采用时并不涉及到确切的侵权行为。因此,如果某一方诉诸于法律,也往往会收到对方的反诉。因此,在救济时可以采取先申请者优先的方式,对两种权利的冲突进行协商解决。
最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救济。在我国,著作权具有无手续性,也即只要著作完成,无论发表与否均具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比商标权具有优先性,这也使得商标权必须注册在先,否则将服从于著作权。而著作权尽管不存在伤害商标权的情形,但也必须对商标权的持有人进行维护,不对其造成伤害。
[参考文献]
[1]蒋言斌,王长新.知识产权侵权审判中抗辩事由、产生原因及小结途径探析[J].知识产权,2002,(6).
[2]王岩云.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作者简介]张滢,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抗辩原则;抗辩策略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抗辩问题,相关责任方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有效的理解,从而在抗辩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尽量降低自身的损失。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首先,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行申请的而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其次,侵权行为务必清晰界定。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须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一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的事件。
第三,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而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则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一项知识产权,在使用方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因此,营利性为目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
最后,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由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所致。这一要件认为,无论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自身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如果侵权方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抗辩应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在进行抗辩时需遵循如下的抗辩原则。首先,务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审视自身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侵权。国外企业一般较为注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避免,但国内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不少企业对此的管理意识较为淡薄,导致了在经营过程当中会无意或有意地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另外,为获取丰厚的短期收益,一些企业在明知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大肆生产仿制品,而在被发现时,又想尽办法进行责任的逃避。因此,侵权企业在进行抗辩之前,务必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其次,相关企业也要尽可能的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致使发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事实上,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并不能排除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因此,必须破除专利构筑的技术壁垒,防止利用事实标准形成行业垄断。另外,要防止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已经超过保护期、已放弃的、已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向相关企业单位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三、知识产权侵权的抗辩策略
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产权所有部门需采取多方面的手段来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克制,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对于为部门造成损害的,则应向有关方进行索赔。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定被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这种应对策略又被具体划分为四种形式。首先,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自身是否具备充足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方,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行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行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并非所有人员都有权力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提出诉讼,原告方只能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与利益相关者,这其中包括单独拥有知识产权技术人员、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分享者、其他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员以及对该项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另外,若被申请诉讼的知识产权尚处于临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时,诉讼也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接受。通过对自身资质的进一步认定,将极大的消除由于资质问题而导致知识产权申诉得不到成功。其次,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另外,大多专利的保护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这种权利的所有者未能在有效时间内缴纳管理费用,则知识产权同样得不到保护。因此,原告方应明确自身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否则不会被法律部门所立案。再次,明确知识产权的诉讼时间效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认定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时间有效期为两年,并且这一时间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进行计算。如果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一侵权事件,而原告也将丧失起诉的权利。最后,明确知识产权法所适用的范围,而这又主要以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来加以体现。一般情况下,双方都需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双方所提交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核定与对比,从而明确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性。与此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双方知识产权的申请是否含有限制性条款,从而明确界定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最终对保护申请书中的一系列内容进行界定,确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
第二,原告方在充分了解自身知识产权的情形下,有必要对所要提起诉讼的具体事由进行详尽说明,如果确实构成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被控方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抗辩理由进行的应诉,例如,专利侵权行为可以运用如下几个方面的技术进行抗辩。
首先是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所谓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之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过发表或者运用其他方式使公众对此有一定的认识。《专利法》的修订使得出版物包括着国内外两个方面,并指出已经为公众所知晓的知识产权并不具备绝对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最终无法获得专利权。因此,被告方有必要从这一个方面入手对此进行抗辩。其次,充分运用各种权利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认为一些单位虽然并非专利的所有者,但是由于获得了一定的许可权,并采用这种知识制造了相关的产品,最终盈利,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专利所有者也无权对此进行申诉。然而,如果专利所有者进许可其他单位进行相关制造,而不允许其销售的话,则销售方仍然需要负一定的侵权责任。再次,被告方可以利用先用权进行一定程度的抗辩。根据我国《专利法》,如果在专利权申请保护之前,相关企事业单位已经制造并销售了相关产品,如果这种产品涉及到侵权的话,则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专利权。实际上,先用权的拥有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已有制造准备、在一定范围内制造使用、合法手段取得先制造技术等。最后,充分运用合法渠道取得来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对此也有着十分清晰的解释,也即如果被告方在不知晓具体事项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是善意的第三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犯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合法性实质上是指被告方所有的制造。销售、服务环节都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可以证明所取得的财产来源渠道合法,则就并不能算作为侵权。另外,被告方也可运用临时过境、科研目的及强制许可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力,进行抗辩。 第三,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解决。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诉讼将为双方都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若被告方确实发现自身的一些行为造成了侵权,则通常会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以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而提起诉讼方也会尽量避免损失的过大。和解的方式一般是侵权方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许可使用费,在获得许可后继续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也可以从此而获益。因此,协商手段使得双方可以达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往往被认为是最好的解决纷争的手段。
第四,被告方在败诉后也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对自身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这要求被告企业应对自己的侵权程度有着清晰的认识,并针对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提出一定的质疑,并努力证明自身的侵权行为并非恶意,从而降低法律的处罚,最终达到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性支出的目的。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方式
事实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无论从被告方,还是从原告方出发,都想尽可能多地降低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因此,相关的救济方式可以对此进行更为合理地解决。总体而言,这种救济方式及程序也根据所涉及到的产权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针对专利权的救济方式与程序。专利权的救济方式分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救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两者的救济、新实用新型专利的救济及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救济四种类型。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它们都受到《专利法》的总体指引,彼此之间不能够存在冲突,因此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应允许存在交叉的情况,从这一个角度入手,将增加协商的可能性,而不必诉诸于法律。
其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救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与商标权并不是具备同样的使用条件,因此往往会存在冲突之处。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专利的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同样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当两者同时采用时并不涉及到确切的侵权行为。因此,如果某一方诉诸于法律,也往往会收到对方的反诉。因此,在救济时可以采取先申请者优先的方式,对两种权利的冲突进行协商解决。
最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救济。在我国,著作权具有无手续性,也即只要著作完成,无论发表与否均具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比商标权具有优先性,这也使得商标权必须注册在先,否则将服从于著作权。而著作权尽管不存在伤害商标权的情形,但也必须对商标权的持有人进行维护,不对其造成伤害。
[参考文献]
[1]蒋言斌,王长新.知识产权侵权审判中抗辩事由、产生原因及小结途径探析[J].知识产权,2002,(6).
[2]王岩云.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作者简介]张滢,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