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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然而,作为一种资源,士地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指土地因其位置的固定性、面积的有限性面不可再生,不能为人类无限度利用的一种自然属性。土地的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无限之需求而言的。这样,土地资源自身的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客观上要求在土地上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秩序性规范——法律规范,一方面以之确定土地权利之归属和流转,另一方面,据此规制各种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与浪费的非理性行为,以期实现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