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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仅将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纳入调解范围,范围过窄。电力争议调解的范围决定了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争议调解的性质为居中民事调解,调解结果无直接和最终的强制执行力。《电力监管条例》第26条的规定违背了电力争议调解的性质,实质是用行政法律手段解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应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