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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应予以大力提倡和保护,但其不能超越强行法的范畴,法律规避行为在与强行法冲突的范围内应予以限制。同时,盲目地排除或限制一切外国法的适用是不明智的,国际私法立法不仅应该保护国家的利益,也应该兼顾国际整体秩序的协调。近年来,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现有立法仍存在盲点、缺漏等有待完善的地方。法律规避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它应成为我国未来单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规避本国强行法无效,规避外国强行法也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