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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日益明显,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存在许多违宪、违法问题:(1)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2)为公民谩定了法律之外的义务;(3)违反了行政许可法;(4)侵犯了会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出发,应当以《居住证》取而代之。《居住证》的特点:非强制性,非歧视性,权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