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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代表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主要体现独立性、服务性和榜样性3种特性。但是这3个特性在具体的实践过程表现各不相同。人大代表一方面获得独立判断本级行政区域内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权力,另一方面却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从而失掉其由选民所获得的独立性。服务性和榜样性也仅仅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