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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享有独立预算经费的国家机关才能具有法人资格,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预算法治原则和维护平等公平私法秩序的要求。现行《民法通则》由于未对"独立经费"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产生对机关法人认定的混乱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回应,应予以修正。应在规范国家机关法人的条款中明确国家机关取得法人具有独立的预算经费这一要件,并同时规定各级编制管理机关为国家机关法人的发布和查询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