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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公共行政民营化是狭义所指。公共行政人力与财政的沉重负担以及竞争优于垄断的天然合理性为民营化赢得了正当性,宪法保证的民主、基本人权以及尊重市场、社会的公共行政补充原则也能使民营化顺利通过合法性审查。但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民营化更多是一种政策性举措,暂时要在我国宪法上找到直接的规范依据可能很难。因此,公共行政民营化需要宪法的发展与变革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