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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制度,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的民事立法中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定不同;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不同.解决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物权的法律冲突可遵循下面几个原则: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运输中的动产物权,适用送达地法;运输工具物权,适用登记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