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诠释及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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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是保证出版物质量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度”的把握一直是困扰编辑的一个难题。作者对保证自己作品的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编辑对自己出版的作品负有把关的责任,这是对立的矛盾双方。但双方都必须共同对社会和读者负责,这一点是统一的。作者与编辑作为出版工作中的两个不同主体,有着各自责任的内涵,只有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明确作者与编辑各自责任行为的内涵,对出版工作来说是十分有益的。笔者依据自身编辑工作近30年的实践,对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加以一番辨析。
  
  一 文责自负诠释
  
  文责自负是指作者要对自己的作品内容负有责任,即写什么、怎么写由作者自己决定,同时作者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作者在享有上述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即作者应该对其作品所传达的政治及学术观点负责,要对作品所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这说明,文责自负并非意味着作者可以不受任何规范的约束,它有着使用前提和适用范围。因为作者是社会中人,他的创作不能不受到社会规范的影响和约束,尤其是创作宗旨,即立场问题,要受到社会的强力规范。因此,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应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既对自己负责,也对读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直以来,文责自负成为作者长期自律的范式,其积极意义在于:提醒作者下笔慎重,是为避免著作权纠纷而不得不发出的警告,如有过错,在责难免;提示社会公众,表明文章引发的相应责任主要源于作者。我国《著作权法》中要求作者对自己文稿中阐述的观点负责,对所创作的文稿的真实性负责,这使“文责自负”在法律范围内有了科学合理的依据,具备了权威性,同时也使其具备了可操作性。
  文责自负是多年以来出版人、作者和读者常用于概括作品责任的专业术语,但这一专业术语遇到了当今学术不端风气的挑战,使作者对文责自负陷入了认识误区:(1)拒绝编辑修改:作者以文责自负为由要求编辑放弃编辑加工的权利;(2)改头换面,一稿多投:一稿两(或多)投不仅给出版者带来众多麻烦,而且造成了资源浪费及恶劣的社会影响;(3)内容不实或论文造假:作者受评职称或晋升形势所迫,编造研究数据及成果,甚至论文造假,既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又毁了自己科学研究的生命;(4)虚假署名:为了单位的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课题评审,有些人虽没参与过作品的创作却在作品中署名。
  在我国出版界的运行实践中,文责自负已无法适应新的编辑活动的需要。这种“作者主责论”的教训一直是极为惨痛的。轰动世界的韩国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不仅黄禹锡本人对造假事件负责,出版单位《Science》杂志名誉也受到严重影响。实际上,对于出版事业的管理来说,从来没有文责自负的概念,出现责任问题,就是编辑及出版者的过错,没有任何人可以用文责自负为自己免责。出版物出现差错时,出版者(出版单位、审稿人、编辑)总会被牵涉进去,并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因此,文责自负在其深层面上说,其实是作者和出版者各自要对作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作者应该对其作品所传达的政治及学术观点负责,对作品所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而出版者要尽到合理注意把关的义务。
  
  二 编辑责任诠释
  
  编辑是指在出版事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规划、组织、审评、编选、加工、整理作品的人。编辑肩负着传播社会科技文化知识的神圣使命,起着“把关人”和“守门员”的作用。编辑工作的实质是:媒体传播产品的把关者,社会精神产品的提供者,人们精神食粮的选择者。编辑对自己的责任履行得如何,对出版物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对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对自身的价值也是一种重要的体现。在实际编辑工作中,编辑对作品负有重要责任,从作品的内容、布局、体例、结构到概念、数字图表、度量衡单位、参考文献、字词语法、标点符号的审、编、增、删、改的有形处理,使修改后的作品更具有学术水平和研究价值等。编辑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将保质保量的作品奉献给读者。跟上时代,面向群众,出版有益于广大读者的图书,道出了编辑责任的真谛。
  编辑的这种特殊社会角色决定其承载着重大的社会责任。编辑的一个失误,小则贻误作者,误导读者;大则危害社会,可谓责任重大。离开了这种编辑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出版物的生存与发展将无从谈起。为推动出版事业健康繁荣地发展,编辑应认真地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保障。在出版工作中,有的编辑虽然明白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对于究竟应负哪些社会责任并不十分清楚。有的编辑表现为政治观念淡漠、价值取向偏误、服务精神欠缺等方面责任淡化的情况。因此,明确编辑责任的内涵十分重要。
  1.政治责任
  出版物是思想、知识和信息的载体,是传播思想、知识和信息的媒介。中国的出版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是思想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是祖国精神文化世界的无形疆域。编辑要有强烈的政治意志、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准确地分辨出各种理论主旨的思想意图和政治倾向,保证出版物在政治上与党和国家利益高度一致,符合政治性标准和出版原则。编辑有责任把握正确的政治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改革开放鼓与呼,以正面宣传为主。
  2.学术责任
  编辑所责编的每一部作品必须弘扬学术精神、体现学术价值、符合学术规范,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符合真理性标准和逻辑性标准。科学性和创新性是评判作品学术质量的主要标准。科学性是指作品要揭示事物本质,具有理论与现实、观点与材料、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创新性是指学术成果要给人以新知识、新见解、新启迪,要有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策划选题、审评作品、创造加工是编辑学术责任的三个具体层面。编辑对选题的策划在整个作品创造中的地位重要而特殊。审评作品是指编辑对作者提供的作品质量进行审阅评价,从而决定取舍,这是把关的关键所在。编辑要对作品的学术水平、科学价值、逻辑结构、文字水平作出全面的评价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编辑加工是对原作品删繁就简、去粗取精的创造性过程。编辑只有严格审理制度,坚持“三审制”“双盲制”,才能把好学术责任关。
  3.道德责任
  编辑肩负着传播积极向上的健康的先进文化的社会责任。是传播积极向上的健康的先进文化还是颓废的、低俗的甚至是反动的文化,时时考验着编辑的道德良知。出版物具有传播思想、知识和信息的功能,具有教化社会的作用。编辑有义务正确把握 出版物的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培养健康、崇高的情操,推出思想品位高尚、弘扬社会正气、塑造时代精神的文化产品,不能见利忘义,出版诲淫诲盗、格调低下的精神鸦片;对空话连篇的作品,编辑也要亮出红灯,以免浪费可贵的出版资源,浪费读者的金钱和时间;针对作者抄袭、剽窃等行为,编辑应承担起维护学术正义及学术生态的责任。
  4.文字、编排规范责任
  编辑必须承担传播正确知识的责任,保证出版物内容表达正确,使作品的语言叙述、标点符号、编排格式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作品符合美学标准。这就要求编辑应有文字规范、文字加工、文字写作的能力。
  5.服务责任
  编辑肩负着服务责任,服务干社会的需要,尤其是为作者和读者(受众)服务。编辑的社会责任心要求编辑与受众心心相印。就编辑对受众而言,凡是有社会责任心的,都会忠诚于受众,奉献于受众。优秀的编辑是用“心”为受众服务的。
  
  三 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辩证统一关系
  
  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地共存于编辑活动的全过程。说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是因为没有作者提供的作品,编辑也就没有了选择、加工的对象;没有编辑的参谋、组织、加工工作,作者的作品也会由于缺少必要的工作环节而使自己的作品质量有所欠缺。说二者是对立的矛盾双方,是因为文责自负是对作者而言,作者是信息生产者,理应对作品的政治观点及学术性、严谨性和真实性负有直接的责任。编辑责任是国家赋予编辑人员的岗位职责,编辑是作品的选用者和优化者,有义务发现并纠正作品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作品的出版负责,编辑是信息传播者,是检查官和经营者。由于作者和编辑有着各自责任的内涵,而且所处地位不同,对社会、对读者了解的情况不同,掌握学科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对一些问题难免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说二者是统一的关系。是因为作者责任与编辑责任体现在各自对作品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的把握和处理上,同受社会约束,双方都要共同对社会和读者负责。在使具有发表价值的作品尽可能完美这一点上,作者与编辑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图书出版过程中,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与编辑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处理得好可以相辅相成,处理得不好则可能相互摩擦碰撞。因此,编辑与作者只有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相互监督与合作,才能创作出优秀的精神产品。在编辑与作者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尊重、乐于交流的默契合作的良好氛围,才能正确处理好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使作品得到最大程度的完善,也才能达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把最好的精神食粮供给人民”的要求。
  对作者而言,作者对保证自己创作作品的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不应以文责自负为借口而拒绝考虑编辑人员正确的意见和必要的处理。强调文责自负,应不排斥编辑对作者的原稿进行评价,提供不同的学术观点,传达审稿者的意见。作者也不能过分依赖编辑,淡化、漠视文责自负的权利和义务,一切都推给编辑去做,这既增加了编辑工作的难度,也使图书的内在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对编辑而言,编辑对自己加工_的作品负责是一种天职。编辑应既坚持文责自负的原则,又充分尊重作者及其理应享有的学术与创作自由,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地审读、核实作品内容,提出疑问和修改意见,不以把关为借口,过分强调、滥用编辑责任,以自己的观点和好恶。随意删改作品内容,并把自己的语言表达习惯强加于作者。编辑加工修改后的稿件,应经作者复阅同意后才可发稿付印。编辑也不能囿于文责自负的框框而不认真进行编辑加工,只作些文字性和技术性处理。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作品的质量,也是编辑的失职行为。
  现实中,编辑与作者的权利在表面上往往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冲突。究其原因是混淆了作者与编辑的角色划分与职责界限,未能正确认识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辩证关系。为了分清责任,明确是非,出版者常在出版之前以合同的方式事先对作者进行约定。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它不仅明确了责任和是非,更为重要的是合同还起到了事前告诫的作用,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编辑与作者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宽容、相互促进的合作精神和态度对待作品。优秀的作品往往就是在作者与编辑配合默契之中产生的。
  总之,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有着各自责任的内涵,它们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辩证统一关系。文责自负是作者的一种自觉行为。编辑责任是编辑的一种保障行为。作者与编辑只有密切配合,处理好文责自负与编辑责任的关系,使作者的自觉行为与编辑的保障行为达成有机统一,才能生产出真正有益于人民大众的精神食粮,发挥出版物在净化人们心灵、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应有的作用。时代对编辑赋予了更多的责任,编辑应履行好“守门人”职责。
  基金项目:浙江省高校编辑学研究项目(ZXG2010-1);全国高职高专学报编辑学研究项目(gzby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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