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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历史非常悠久,距今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合会”等民间金融的形式。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村合作银行,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本文主要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对其发展模式产权特征和优缺点进行了简要分析。
1.合作经济模式
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是严格按照罗虚代尔合作原则组织建立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经济模式在建立时主要遵循以下三点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即参与人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农村信用合作社,而不受任何其他客观条件或人为因素的限制或制约;二是交易返还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是通过交易返还的形式将其所获得的部分利润和红利返还给社员,而不是直接对社员进行分红派息;三是公平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需要投票选举时,不是像其它机构那样按照入社资本的多少来衡量票数或投票权重,而是严格遵守一人一票制。采用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农村信用社能够更好地面向“三农”、服务“三农”,其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以对农业发展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能够既满足农村信用社的一定盈利要求又可以实现为社员服务的经营宗旨,有利于促使农村信用社规模不断壮大;三是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能够使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真正实现“一人一票”这一合作制的精髓。但是,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无法突破区域限制,其资金使用效率相对较低,并且这种模式不利于横向扩张和经营,使农村信用社不能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统一组织。
2.合作制(单一社制)模式
合作制模式是在原有乡镇信用社的基础上进行合并,以县(市)为单位,在对县(市)联社和乡镇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前提下,按照“一县一社、统一标准”的组建原则,合并法人,统一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县级联社。把原有的县(市)、乡两级独立法人体制改制为县(市)为统一法人的金融体制,原有的乡镇信用社取消独立法人资格,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合作制发展模式能够把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能够真正摆脱追求盈利最大化、效益最大化双重目标的束缚,实现盈利与服务“三农”的共赢。合作制模式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地区的信贷资金紧张局面,为“三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而间接促进整个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和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单一的合作制模式也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这一模式的过度发展必然会导致农村信用社规模的进一步缩减,因此更加不能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更重要的是,只对入股社员进行服务的规定使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越来越狭小,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将随着农村城镇化而举步维艰。
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
农村商业银行模式是以原有的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引进现代企业的股份制结构,将其改组成为众多分散的小规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于股东,股东结构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农村联合经济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与其它模式的信用社相比,出资者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不再是信用社与社员的关系,而是转变为社员对银行拥有所有权,即银行参股股东与银行的关系。农村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最高经营目标和服务宗旨,实行“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彻底打破了自愿入社退社的规则,参股股东只能通过流通市场转让其所持股份,而不能退股。农村商业银行采用股份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同现代企业相似,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是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相比于其它模式,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的优势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明晰信用社产权,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能够通过这一改制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可以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资本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三是有利于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然而,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弊端:一方面,農村商业银行可能会导致“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失衡,出现“离农”现象,对“三农”的服务功能必然会屈从于对盈利目标的追求;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未必能如此顺利,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都存在着非完全市场化的选择性,因此必然会存在与改革前预期的偏差。
4.农村合作银行模式
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将其改组成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是将合作制和股份制结合起来,但是更加偏重于合作制。这种模式将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银行的各项发展要求逐步纳入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轨道,是一种典型的新型混合经济组织,农村合作银行由农民自愿组合,以资金、技术、实物等作为股本参股,保留了合作制的集体经营与民主管理,并试图实行更为合理的分配制度,即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兼具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一是坚守了合作制的性质,可以保护农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真正代表农户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有利于建立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地实现民主管理;三是解决了单纯股份制的弊端,避免了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弱势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阶段,在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转型的过程中,这种模式出现了合作基础正在丧失的倾向。
1.合作经济模式
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是严格按照罗虚代尔合作原则组织建立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经济模式在建立时主要遵循以下三点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即参与人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农村信用合作社,而不受任何其他客观条件或人为因素的限制或制约;二是交易返还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是通过交易返还的形式将其所获得的部分利润和红利返还给社员,而不是直接对社员进行分红派息;三是公平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需要投票选举时,不是像其它机构那样按照入社资本的多少来衡量票数或投票权重,而是严格遵守一人一票制。采用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农村信用社能够更好地面向“三农”、服务“三农”,其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以对农业发展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能够既满足农村信用社的一定盈利要求又可以实现为社员服务的经营宗旨,有利于促使农村信用社规模不断壮大;三是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能够使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真正实现“一人一票”这一合作制的精髓。但是,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无法突破区域限制,其资金使用效率相对较低,并且这种模式不利于横向扩张和经营,使农村信用社不能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统一组织。
2.合作制(单一社制)模式
合作制模式是在原有乡镇信用社的基础上进行合并,以县(市)为单位,在对县(市)联社和乡镇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前提下,按照“一县一社、统一标准”的组建原则,合并法人,统一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县级联社。把原有的县(市)、乡两级独立法人体制改制为县(市)为统一法人的金融体制,原有的乡镇信用社取消独立法人资格,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合作制发展模式能够把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能够真正摆脱追求盈利最大化、效益最大化双重目标的束缚,实现盈利与服务“三农”的共赢。合作制模式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地区的信贷资金紧张局面,为“三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而间接促进整个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和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单一的合作制模式也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这一模式的过度发展必然会导致农村信用社规模的进一步缩减,因此更加不能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更重要的是,只对入股社员进行服务的规定使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越来越狭小,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将随着农村城镇化而举步维艰。
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
农村商业银行模式是以原有的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引进现代企业的股份制结构,将其改组成为众多分散的小规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于股东,股东结构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农村联合经济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与其它模式的信用社相比,出资者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不再是信用社与社员的关系,而是转变为社员对银行拥有所有权,即银行参股股东与银行的关系。农村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最高经营目标和服务宗旨,实行“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彻底打破了自愿入社退社的规则,参股股东只能通过流通市场转让其所持股份,而不能退股。农村商业银行采用股份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同现代企业相似,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是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相比于其它模式,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的优势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明晰信用社产权,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能够通过这一改制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可以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资本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三是有利于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然而,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弊端:一方面,農村商业银行可能会导致“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失衡,出现“离农”现象,对“三农”的服务功能必然会屈从于对盈利目标的追求;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未必能如此顺利,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都存在着非完全市场化的选择性,因此必然会存在与改革前预期的偏差。
4.农村合作银行模式
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将其改组成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是将合作制和股份制结合起来,但是更加偏重于合作制。这种模式将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银行的各项发展要求逐步纳入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轨道,是一种典型的新型混合经济组织,农村合作银行由农民自愿组合,以资金、技术、实物等作为股本参股,保留了合作制的集体经营与民主管理,并试图实行更为合理的分配制度,即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兼具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一是坚守了合作制的性质,可以保护农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真正代表农户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有利于建立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地实现民主管理;三是解决了单纯股份制的弊端,避免了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弱势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阶段,在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合作银行转型的过程中,这种模式出现了合作基础正在丧失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