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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属于"实物性财产",土地产权制度属于物权制度体系.土地是纯自然的产物,不是任何人的"产品",又属于"永久性财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权只宜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应该私有的是其用益物权.应区别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生产投入)和人类生存空间(消费占用)的不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应当同土地市场脱钩.农用地宜设定为永久使用权.采矿用地宜从一般工商业用地中分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