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驾”撞人:怎么改,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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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务人员公车私用肇事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又何尝不是重塑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形象的机会呢?
  
  3月17日,湖北当阳市女市长范晓岚违规自驾公车,在经过玉泉办事处境内汉宜公路穿心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学童王继杨撞死。据报道,事后范晓岚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的父母表示歉意。4月12日,中共宜昌市委作出决定,范晓岚离岗接受组织调查。
  女市长撞人事件报道后,该事件持续升温,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焦点。究其原因,此案的肇事者不是“普通人”,而是一市之长。原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责任人的特殊身份,却成为公众和舆论持续关注的焦点议题。毫无疑问,公众翘首以盼的是希望尽快看到“权大”与“法大”之间PK较量后的最终结果。
  有人说,这起“女市长撞死学童”事件只是一个偶发事件。当阳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接受媒体采访称,范晓岚因小孩生病急需回家,司机将其送到宜昌后,由于家中也有急事,考虑范也有驾驶证,便将车交给范开回家。如果范晓岚不是因为“照顾司机”,此案发生几率甚小。还有人指出,事故发生路段是国家一级公路,尚未验收,路段没有设置限速标志牌。如果这一路段修葺完工,并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这起交通事故兴许会避免。
  伸延上述种种假设和推论,这起“女市长撞死学童”事件似乎真是偶发事件。然而,一切偶然中总蕴藏着必然,必然终究不会被偶然所遮蔽。
  
  偶然还是必然?
  
   倪明胜(中南大学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透視这起“女市长撞死学童”事件,其偶然性的背后隐藏着很大的必然性。首先,“官员走读”与私驾公车之间的必然关联。所谓“官员走读”就是指一些地方官员的工作单位和住家不在同一地方,实行早出晚归,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吃住在工作单位,这类“走读”官员大多是异地任职。此案中的“女市长肇事者”则属于典型的异地任职的“跑班族”。司机因家有急事,将公车留给了女市长范晓岚,在范处理完自己家中急事后的第二天,范自驾公车从宜昌开往上班地当阳的途中,酿造了这起撞人惨案。事后,从宜昌市委的“重申”来看,官员自驾公车属于领导干部自律范畴,是明文禁止的。然而,严禁的“高压线”总能踩出一块空地,更何况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一市之长。从司机的立场来看,自己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车玩玩或是开回家,无论是碍于情面还是怕丢饭碗,都没有拒绝的理由。由此,官员“走读”现象的存在,为官员自驾公车创造了开口要车的前提环境,官员在图省事、便捷的过程中,早已将“自律禁令”抛向脑后。
  其次,公车管理失范与公车肇事之间的必然关联。禁止官员自驾公车,党纪法规早有明文规定,甚至许多地方出台相应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如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方案,然而公车肇事被曝光的事件仍屡见报端。缘何如此?那就是公车管理不规范,领导权力不受制约。领导动用公车,需要经过批准,可是往往开口要车的领导都是手握实权的,即使要上报批准,那也只是一个形式和走过场。此案中的“女市长肇事者”就是因为自驾公车撞死学童才备受争议,身为一市之长,偶尔需要用用车,又该向谁请示呢?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获批才叫不违规呢?显然,现行的公车管理制度明显不规范,尤其是对有权用车的领导干部管理更是难上加难。对公车的监管,由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明显缺失足够的威慑力和惩戒力。相比官员贪污腐败、收敛钱财,官员驾公车在某些监管部门看来,更是小事一桩,这种熟视无睹、袖手旁观的“空心监督”,更是无形之中怂恿了官员自驾公车的行为。
  再次,“官驾”撞人惩处乏力与撞人事件频发之间的必然关联。从目前来看,相关地方党委和纪委部门尽管对领导干部公车私用做有零星规定,但大多都没有“触及内核”,现行比较严重的惩处条例是:(一)凡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者,一经查实,给予全县通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追缴廉政责任金1000至2000元。(二)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理外,一切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本人自行承担并给予党政纪处分。除此之外,再难找到比较具有约束力的惩处规定。据媒体报道,事后女市长范晓岚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元,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暂且不论此案肇事者“私了”的动机如何,但它至少传递一个信号,“官驾”撞人只要有钱“买单”,一切可从轻发落,甚至可免除法律责任。要知道官员弄点钱财“消灾”当然不在话下,更重要的是可使用手中的权力来办事。一旦自驾公车肇事,便可借助权力的神力找人冒名顶替,或是封堵掩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对“官驾”撞人的惩处不力和官员自身漠然的态度,官车总是一路横冲直撞、耀武扬威,“官驾”撞人事件也不断持续上演,成为马路上最危险的“杀手”。
  当前来看,官员“自驾风”呈愈演愈烈之势,官员驾公车也屡屡肇事,对这些“官驾”撞人事件不能仅仅当作简单的交通事故来报道,事实上,“官驾”撞人已经成为社会一种公害,一种摆在“马路上的恶性腐败”。
  
  我的车改经历
  
  叶青(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公车管理不严,不仅老百姓有意见,而且还吞噬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也吞噬了一些年轻有为官员的政治生命。所以我说,“公车猛于虎”。最近的一次公车改革已经进行了12年,可以说各地方基本上没有成功的。全国大约有350万台公车,一年需要花费3500亿到4000亿元,成为行政支出中的大头,官员开公车一出车祸,马上成为国人瞩目的焦点。
  其实,说句老实话,开公车并不好受,相反,还会成为精神上的负担,甚至耽误前程。我在2002-2003年间开过民进省委机关的公车,而且还是公安牌照,尽管当时是由我自己出油钱、出修理费,别人可不这么看。结果还是有举报信送到省委统战部。现在想起来觉得不值得。也许是开公车和这些举报信影响我的形象或者前途。从那以后,我就发誓不开公车了。
  我总结一下,开公车有以下麻烦:
  开公车表面上很风光,后面肯定有人戳脊梁骨,招致骂声,只是你没有听到而已。
  开公车的危险性远大于开私车。我的体会是开车随时都有危险,要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特别是一个人突然出现在你的车前,而你的视线又被两边的大车挡住时,很容易发生撞人的危险。女市长就是如此。当你开自己十分熟悉的私车时,就可以及时踩刹车,化险为夷。就是出了交通事故也可以通过调解、规则解决,开公车出车祸就不一样了,还要加上一条——党纪处理。很多车祸是借车来开造成的。你对车不熟悉,就无法做到“人车一体化”好准确判断。开公车往往没有连续驾驶,就容易出现危险。
  一旦出事,容易连累他人。这次当阳女市长的事客观上连累了许多人:市委书记、司机、办公室人员等。
  既然人们有爱车的天性,开公车又确实存在危险,而且危险性大于开私车。我的建议是不如加快公车改革的步伐,让公务员安心开车,光明正大地开车,心无旁骛地开车。
  全国各地的公车改革方案繁多,我又是研究财政学、财政支出、公车改革的,为什么不能进行公车改革试验呢?作为对民主党派人士进行的实职安排,我2003年5月20日到湖北省统计局上班,任副局长。我到办公室不过半小时,就来了一位司机师傅,说是为我开车的。我立即找局长要求尝试小幅度的车改。我提的车改方案是:“自购私车,上下班500,出武汉市实报实销,双轨过渡”。局长很快同意了,实行到今,一切顺利。
  “自购私车”是前提。有人说,你是大学教授有钱,我们公务员没钱。其实公务员买一辆7-12万的车又怎么不行呢?有的人可能不好意思开出去。这是虚荣心在作怪,我开过夏利、桑塔纳2000、吉普车,现在是一汽奔腾,裸车是12.78万。“开自己的车,让别人去说吧”。
  “上下班500”(现在随油价涨到700)。这是局里出钱弥补我上下班、市内开会用车汽油的消耗,如果一部车紧跟一个人、不用司机接送,就一定可以大幅度减少路面交通工具。
  “出武汉市实报实销”。我开了8年车,跑长途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可以领略到美丽风光。既然是公事,就应该据实报销。现在我觉得可以改为按公里数补贴,这样更科学一些。
  “双轨过渡”。12年车改没有成效,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一刀切”。应该多种制度并存。不会、不爱开车的干部用老办法,会开车、爱车的干部用新的改革办法,最后逐步过渡到一种办法。
  试想一下,我要是天天开公车,局长、司机、后勤中心主任、车队队长等与车有关的同事,一定会不得安宁。我的方案在前年的全国“两会”上予以公布,得到了一些网友的赞许,我也觉得很开心。
  
  制度缺位和法律補位
  
   刘效仁(公务员)
  此次范晓岚“肇事门”,宜昌市就再次重申相关禁令。为什么三令五申,依然未能遏制住公车私驾违纪行为,不能不说处罚不力是关键原因。
  从制度层面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纪律规范是偏颇的,或者干脆说是跛脚的,普遍缺乏相应的罚则。所谓的“严肃处理”云云,也往往很少有可操作性。日本人事院最近公布了针对国家公务员醉酒驾车的新《惩戒处分指导方针》,规定,今后凡醉酒驾车并发生事故的国家公务员将一律被立即开除,并于4月1日通知各中央国家机关执行。此规定就由于“一律”、“立即”及“从某月某日起执行”三组词汇,不单使其具有了可操作性,而且也具有了相当的刚性。一方面突出了规范的严厉性,“立即开除”,砸了饭碗的处罚对于收入颇丰过得“上等人”生活的公职人员来说,是得不偿失的,远远比“警告”、“记过”之类让人畏惧。另一方面也彰显了规定的平等性。不管是谁,普通职员也好,市长也好,一旦违纪“一律开除”,在处罚方面人人平等,谁也没有优先权和优待权。决不会因为是市长,就法外开恩,“下不为例”。
  而我们的制度除缺乏细化的罚则,另一个弊病就是,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平等性和公正性。假如是一般公务员,私驾公车肇事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极有可能依法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可倘若是当政的主官,常常会得到相应的庇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数的事实累积,完全消解了原纪律规范的权威性。制度从而变成了稻草人,所以,也就纵容了一些官员的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假如我们从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真正实行“开除公职”,我想,范晓岚就既不会拿自己的政治前途开玩笑,亦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
  
   张 劲(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一事件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决策者们一定在想,为什么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全国各地因为公车私用而被处分乃至就地免职的也大有人在,仍然无法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呢?这当然有各方面的原因,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区区22万元就能赔偿一条人命,显然在赔偿额上不会引起肇事官员高度重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麦当劳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一个79岁的老太太到麦当劳吃饭,由于服务生把咖啡的温度没调好,高了几度,标准应当是华氏155度,而供应的咖啡是在华氏180-190度之间。老太太不小心烫到了自己的腿,烫起了几个泡,诊断为三度烫伤。老太太就起诉要求赔偿,结果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美国法官解释判决说为什么要判这么多,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因为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不会引起他的重视,对他没有惩罚的意义。
  近年来,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我国不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后,最著名的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卖房后抵押房产、一房二买、无预售许可证明等欺诈购房者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在2003年6月1日实行之后,就很难再看到开发商存在上述欺诈行为了,我想这一定是惩罚性赔偿规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当阳的女市长范晓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其主观上不仅仅具有了普通肇事者的侵权过错,而且,由于公车私用本来就是要冒很大的违反规章制度的风险,这也反映其对政府关于使用公车管理制度的极端漠视,极端轻率和任意。因此,为了加大禁止这类行为的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例如适用双倍赔偿,这样,不仅仅加大了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也会在更大程度上补偿受害人,使其得到精神安慰。
  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说美国法院对麦当劳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是对麦当劳这块金字招牌的无比重视和呵护,是为麦当劳树碑立传的话,那么,对于公务人员公车私用肇事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又何尝不是重塑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形象的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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