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界与实务界对著作权纠纷中如何确定侵权复制品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一直以来争论不断。实际上《著作权法》第53条中“发行”只是对销售复制品上游环节的规定,对下游环节的“销售”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导致法律适用混乱的根源。基于侵权复制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系下游环节,因此不能对其课以严格的注意义务,而只能是有限的注意义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不能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53条,而只能进行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