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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竞争发展,使得单位常以附加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再就业行为进行相关限制,从而保护原有单位商业秘密信息技术等相关利益,防止人才的流失。本文以经济补偿金为视角,主要探讨员工离职后竞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要件以及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形式的多样化的可能性,提出笔者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