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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借鉴先进国家的教育模式与方法,指出我国法院应结合实际,立足岗位技能,探索法院继续教育发展的新模式。具体来说,要探索建立依托岗位练兵,培养高效型、专家型、亲民型的“三型法官”;建立预备法官岗位交流和试办案培训模式;广泛运用“周末自主”培训模式;探索建立“法官教法官”教培工作制度。
关键词 继续教育 岗位练兵 三型法官 自主培训
作者简介:王兵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宣科干部,研究方向:经济刑法。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33-02
法院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学校法学教育,已参加法院工作的人所接受的专业性教育。是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法官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主要是对审判业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主要由法律的学科教育、统一职业资格考试、统一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等不同的环节组成。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继续教育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与滞后,阻碍了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如何结合实际探索出法官职业教育的新路径,培养高素质的精英型职业法官队伍,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法院继续教育的形势
(一)职业化培养模式脱节使继续教育成为单纯型理论教育
这样的现状来源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据统计,1985年以前,全国法院系统20多万干警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干警总数的7%,而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不足3%。大量的法官来源于社会大众多元化的人才。因此在他们法官职业生涯中,绝大多数的继续教育必须是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本该在入职前完成的法学教育成为入职后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失去了培养职业化精英的作用。时至今日,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审判人员的学历构成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标准,以西城法院为例,2010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64人,占全院干警的96%,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14人,占全院干警的41.16%。但是在许多二、三线城市,更不用说偏远地区,审判人员的专业教育程度远远达不到法官所应达到的标准,法学教育的脱节成为继续教育偏离主旨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使继续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目前,我国法官继续教育机制基本分为三个级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官职业培训,由本地区法院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及法院自行组织的职业培训。而这三个级别的继续教育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具有衔接性的体系,往往会出现培训内容与实践脱节,缺乏针对性,起不到对审判人员的指导与提高专业技能的作用。
(三)工作量的激增使继续教育受到忽视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模式的转型,国民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法院的受案数日益激增,以西城法院为例,2000年受理案件12678件,2007年便已升至21534件,2009年1—10月更已达到21114件。与此相比,审判人员的数量增长相对缓慢,案件增长率要远远高于人员增长率,一线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审判压力不断加大。在这样的形势下,审判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工作量,身心疲惫,职业教育培训在结案的压力下逐渐被忽视,有时甚至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外国法院继续教育模式的借鉴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世界上大部分法治国家都非常重视法院继续教育的实践性与实用性,以美国和日本为例,虽然为不同法系的代表国家,但是在法院继续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却有可供我们借鉴的地方。
(一)日本的法官培训模式及可借鉴之处
第一种是对判事辅的培训。在日本,判事辅又是对未满10年工作经历法官的一种通称。日本对判事辅的培训比较严格,规定判事辅到一定期限都要接受培训,一般是担任判事辅的一年半、三年半、六年半时,各要接受培训一次。到了担任判事辅满10年,如果被任命为判事,还要对其培训,这类似于我们的法官晋级培训。
第二种是对简易裁判所判事的培训。日本的简易裁判所,是日本的最基层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小额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等。对简易裁判所法官的培训,他们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在担任判事三年半、五年半时,都要接受一次培训。
第三种是举办各种审判实务培训班和研讨会。这类培训侧重于具体的审判业务,比如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办法,各类疑难案件的审理等等,这种培训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第四种培训叫作法院外的研修。这种培训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法官深入实际,了解社会。通常的做法是将法官派到有關的机关、单位、甚至企业去锻炼,短则两个月,长则两年。
第五种是司法研究。这也是培训的一种类型,就是对一定时期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性质的研究,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等。
其中审判实务培训班和研讨会的教学形式,以及将法官派到有关的机关、单位、甚至企业去锻炼的教育模式我国是并有条件借鉴学习的,事实上许多地区的法院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些教育模式,通过案例研讨会以及与高等院校进行人才交流等新方式进行对法院的职业培养。
(二)美国的法官教育方式及可借鉴之处
1.互动式教学方法
这种方法是有培训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在课堂规定一段时间内由学生向教师提问。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种教学方式确有诸多可取之处:一是充分调动了课堂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二是听课者听课时精力会高度集中,一旦开小差,不仅会在老师提问时被动难堪,而且将失去表现自己的机会。
2.提问式教学方法
提问式教学方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培训老师不断向听课者提问题,务求达到听课者哑口无言为止。他的道理是:第一,如果一个人不会适当的回答问题,他自然不会提出适当的问题。因此他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听课者的思维。第二,只有在不断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下才能产生真理。强迫学生不断地思考问题,不计较学生思考什么,而注重学生怎样去思考,这与中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鲜明反差。提问式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性格,使他能在高度的压力和恶劣的环境下,仍可以保持镇静,有条不紊,对答如流。同时,教师也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拓展知识领域。 3.个案分析式教学方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启发法官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审判实际中,具体操作方法各个教员可以自行设计。可以采用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也可以设计出某一案例由学生根据某一理论来分组进行分析等,方法多样。但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官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的基础,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
4.教学评估法
通过让法官对培训内容填写反馈表格的方式,能够为组织教学者反馈很多有价值的教学信息,一方面,给组织教学者可以能过法官的评估对教学方向作适度调整,选择更好的培训课题;另一方面,将综合意见反馈给教师,有利于教师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探索,避免发生一份讲稿讲一辈子的情形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组织教学者筛选师资,调选一些能够胜任法官教学的人充当教员。
我们可以在实践中通过对个案的分析,针对实际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学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让法官们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讨论中取长补短,完成继续教育。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官对其他法官进行培训,通过他们在实践中的巨大优势完成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
三、对法院继续教育新模式的探索
结合现阶段的客观情况和实际困难,为了进一步发挥法院继续教育的作用,培养理论功底与实践能力兼备的法官,服务审判,我们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教育模式,不断探索创新,从岗位本职工作入手,建立一系列继续教育新模式。
(一)探索建立依托岗位练兵培养“三型法官”模式
结合法官的具体情况,在审判一线、关键岗位和重点工作中培养“三型法官”,即高效型、专家型、亲民型法官。高效型法官的培养是在总结以往速裁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集“刑、民、商、执”为一体的“大速裁(速执)”格局,对那些审判效率较高的法官安排他们到速裁(速执)一线去,在工作中加强培养和锻炼,在锻炼中发挥他们的特长。专家型法官的培养是为那些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擅长在某一领域深入探讨的法官创造研究和深造的机会。通过开展研讨会,举办前沿论坛等方式,为专家型法官提高良好的成长环境。亲民型法官的培养是对那些耐心细致、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安排他们深入社区巡回审判、指导民调、法治宣传。通过轮岗制,使得每一位审判人员可以在不同性质的岗位上发现培养自己的特色与专长,明确成长的目标与方向,从而从不同的路径发掘培养不同特点的人才,使他们立足自己所擅长的岗位,更好的实现职业发展。
(二)探索建立预备法官岗位交流和试办案培训模式
安排预备法官到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和民事审判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岗位交流,帮助预备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亲自办理、协助办理和参与办理各类型案件,以及亲自参与案件受理、接待来访、观摩庭审、调查取证、主持调解、进行保全和协调事务性工作等实践,为尽快实现由书记员向法官的角色转变奠定基础。
(三)探索建立“周末自主”培训模式
建立每周五定期自主培训模式,这种模式对正常审判工作的影响较小,便于各业务庭人员分专业自行安排培训,且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培训专题进行适时调整,这种培训由于规模较小,参加人数相对较少,并且同一庭室往往专业型较强,自由度比较高,可以通过案例研讨等形式,让大家对同一案件发表自己的办案思路,也可以在讨论中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及法理进行深入学习和探讨,这样的学习模式可以激发法官思考的积极性,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
(四)探索建立“法官教法官”教培工作制度
為进一步增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培养出优秀的专家法官后,充分发挥优秀法官在教育培训中的特殊作用,并为优秀法官施展才华搭建平台,探索建立优秀法官兼职教师队伍工作,逐步建立优秀法官兼职师资人才库,为“法官教法官”工作奠定师资基础。在各类业务培训中,扩大优秀法官授课比重,请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走上讲台,现身传授审判经验,与大家共同分享自己审判中的收获与心得,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相似的工作性质使得教育工作更具针对性,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李颖.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法律适用.2000(8).
[2]赖德贵,彭文城.构建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思考.法律适用.2006(12).
[3]黄石勇.日本的法官教育培训.法律适用.2005(2).
[4]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载www.bjcourt.com.于2011年4月18日访问.
[5]向京,万学俭.略论我国法官继续教育的困境与出路.理论纵横.2006(7).
关键词 继续教育 岗位练兵 三型法官 自主培训
作者简介:王兵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宣科干部,研究方向:经济刑法。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33-02
法院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学校法学教育,已参加法院工作的人所接受的专业性教育。是对法院审判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法官继续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主要是对审判业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主要由法律的学科教育、统一职业资格考试、统一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等不同的环节组成。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继续教育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与滞后,阻碍了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如何结合实际探索出法官职业教育的新路径,培养高素质的精英型职业法官队伍,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法院继续教育的形势
(一)职业化培养模式脱节使继续教育成为单纯型理论教育
这样的现状来源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据统计,1985年以前,全国法院系统20多万干警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干警总数的7%,而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不足3%。大量的法官来源于社会大众多元化的人才。因此在他们法官职业生涯中,绝大多数的继续教育必须是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本该在入职前完成的法学教育成为入职后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失去了培养职业化精英的作用。时至今日,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审判人员的学历构成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标准,以西城法院为例,2010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64人,占全院干警的96%,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14人,占全院干警的41.16%。但是在许多二、三线城市,更不用说偏远地区,审判人员的专业教育程度远远达不到法官所应达到的标准,法学教育的脱节成为继续教育偏离主旨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完善的继续教育体系使继续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目前,我国法官继续教育机制基本分为三个级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官职业培训,由本地区法院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及法院自行组织的职业培训。而这三个级别的继续教育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具有衔接性的体系,往往会出现培训内容与实践脱节,缺乏针对性,起不到对审判人员的指导与提高专业技能的作用。
(三)工作量的激增使继续教育受到忽视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模式的转型,国民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法院的受案数日益激增,以西城法院为例,2000年受理案件12678件,2007年便已升至21534件,2009年1—10月更已达到21114件。与此相比,审判人员的数量增长相对缓慢,案件增长率要远远高于人员增长率,一线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审判压力不断加大。在这样的形势下,审判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工作量,身心疲惫,职业教育培训在结案的压力下逐渐被忽视,有时甚至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外国法院继续教育模式的借鉴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世界上大部分法治国家都非常重视法院继续教育的实践性与实用性,以美国和日本为例,虽然为不同法系的代表国家,但是在法院继续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却有可供我们借鉴的地方。
(一)日本的法官培训模式及可借鉴之处
第一种是对判事辅的培训。在日本,判事辅又是对未满10年工作经历法官的一种通称。日本对判事辅的培训比较严格,规定判事辅到一定期限都要接受培训,一般是担任判事辅的一年半、三年半、六年半时,各要接受培训一次。到了担任判事辅满10年,如果被任命为判事,还要对其培训,这类似于我们的法官晋级培训。
第二种是对简易裁判所判事的培训。日本的简易裁判所,是日本的最基层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小额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等。对简易裁判所法官的培训,他们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在担任判事三年半、五年半时,都要接受一次培训。
第三种是举办各种审判实务培训班和研讨会。这类培训侧重于具体的审判业务,比如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办法,各类疑难案件的审理等等,这种培训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第四种培训叫作法院外的研修。这种培训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法官深入实际,了解社会。通常的做法是将法官派到有關的机关、单位、甚至企业去锻炼,短则两个月,长则两年。
第五种是司法研究。这也是培训的一种类型,就是对一定时期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性质的研究,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等。
其中审判实务培训班和研讨会的教学形式,以及将法官派到有关的机关、单位、甚至企业去锻炼的教育模式我国是并有条件借鉴学习的,事实上许多地区的法院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些教育模式,通过案例研讨会以及与高等院校进行人才交流等新方式进行对法院的职业培养。
(二)美国的法官教育方式及可借鉴之处
1.互动式教学方法
这种方法是有培训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在课堂规定一段时间内由学生向教师提问。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这种教学方式确有诸多可取之处:一是充分调动了课堂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二是听课者听课时精力会高度集中,一旦开小差,不仅会在老师提问时被动难堪,而且将失去表现自己的机会。
2.提问式教学方法
提问式教学方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培训老师不断向听课者提问题,务求达到听课者哑口无言为止。他的道理是:第一,如果一个人不会适当的回答问题,他自然不会提出适当的问题。因此他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听课者的思维。第二,只有在不断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下才能产生真理。强迫学生不断地思考问题,不计较学生思考什么,而注重学生怎样去思考,这与中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鲜明反差。提问式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性格,使他能在高度的压力和恶劣的环境下,仍可以保持镇静,有条不紊,对答如流。同时,教师也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拓展知识领域。 3.个案分析式教学方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启发法官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审判实际中,具体操作方法各个教员可以自行设计。可以采用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也可以设计出某一案例由学生根据某一理论来分组进行分析等,方法多样。但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官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问题的基础,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
4.教学评估法
通过让法官对培训内容填写反馈表格的方式,能够为组织教学者反馈很多有价值的教学信息,一方面,给组织教学者可以能过法官的评估对教学方向作适度调整,选择更好的培训课题;另一方面,将综合意见反馈给教师,有利于教师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探索,避免发生一份讲稿讲一辈子的情形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组织教学者筛选师资,调选一些能够胜任法官教学的人充当教员。
我们可以在实践中通过对个案的分析,针对实际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学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让法官们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讨论中取长补短,完成继续教育。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官对其他法官进行培训,通过他们在实践中的巨大优势完成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
三、对法院继续教育新模式的探索
结合现阶段的客观情况和实际困难,为了进一步发挥法院继续教育的作用,培养理论功底与实践能力兼备的法官,服务审判,我们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教育模式,不断探索创新,从岗位本职工作入手,建立一系列继续教育新模式。
(一)探索建立依托岗位练兵培养“三型法官”模式
结合法官的具体情况,在审判一线、关键岗位和重点工作中培养“三型法官”,即高效型、专家型、亲民型法官。高效型法官的培养是在总结以往速裁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集“刑、民、商、执”为一体的“大速裁(速执)”格局,对那些审判效率较高的法官安排他们到速裁(速执)一线去,在工作中加强培养和锻炼,在锻炼中发挥他们的特长。专家型法官的培养是为那些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擅长在某一领域深入探讨的法官创造研究和深造的机会。通过开展研讨会,举办前沿论坛等方式,为专家型法官提高良好的成长环境。亲民型法官的培养是对那些耐心细致、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安排他们深入社区巡回审判、指导民调、法治宣传。通过轮岗制,使得每一位审判人员可以在不同性质的岗位上发现培养自己的特色与专长,明确成长的目标与方向,从而从不同的路径发掘培养不同特点的人才,使他们立足自己所擅长的岗位,更好的实现职业发展。
(二)探索建立预备法官岗位交流和试办案培训模式
安排预备法官到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和民事审判庭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岗位交流,帮助预备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亲自办理、协助办理和参与办理各类型案件,以及亲自参与案件受理、接待来访、观摩庭审、调查取证、主持调解、进行保全和协调事务性工作等实践,为尽快实现由书记员向法官的角色转变奠定基础。
(三)探索建立“周末自主”培训模式
建立每周五定期自主培训模式,这种模式对正常审判工作的影响较小,便于各业务庭人员分专业自行安排培训,且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培训专题进行适时调整,这种培训由于规模较小,参加人数相对较少,并且同一庭室往往专业型较强,自由度比较高,可以通过案例研讨等形式,让大家对同一案件发表自己的办案思路,也可以在讨论中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及法理进行深入学习和探讨,这样的学习模式可以激发法官思考的积极性,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
(四)探索建立“法官教法官”教培工作制度
為进一步增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培养出优秀的专家法官后,充分发挥优秀法官在教育培训中的特殊作用,并为优秀法官施展才华搭建平台,探索建立优秀法官兼职教师队伍工作,逐步建立优秀法官兼职师资人才库,为“法官教法官”工作奠定师资基础。在各类业务培训中,扩大优秀法官授课比重,请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走上讲台,现身传授审判经验,与大家共同分享自己审判中的收获与心得,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相似的工作性质使得教育工作更具针对性,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李颖.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法律适用.2000(8).
[2]赖德贵,彭文城.构建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思考.法律适用.2006(12).
[3]黄石勇.日本的法官教育培训.法律适用.2005(2).
[4]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载www.bjcourt.com.于2011年4月18日访问.
[5]向京,万学俭.略论我国法官继续教育的困境与出路.理论纵横.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