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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玲:水平考试可与高考适度挂钩
《教育》旬刊:今年高考,您怎么看北京录取分数线暴涨?
郑若玲:北京分数暴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录取分数线低,北京已经承受了很多年的压力。今年,选择降低难度,提高录取分数,也情有可原。其实,历年北京参加高考的考生大多不是最优秀的那批——他们大都通过水平考试获得了国外优秀大学录取资格。那些最优秀的学生,也更看重国外的水平考试,因为它能更准确考核出学生自身的能力。
《教育》旬刊:中国也有水平考试,为什么不能有效测出学生真实能力?
郑若玲:中国学业水平考试是以高中会考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但与会考制度相比,学业水平考试被赋予了更多的功能。梳理各省(市)的政策文本,发现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定位,不同省(市)的意见也不统一。江苏省在《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中指出,实行学业水平考试的目的是对高中的课程及教学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同时可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上海市认为,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教学具有监督、检测功能,有利于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山东省仅将其作为学生获取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外,有的省(市)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 10%折算计入高考总成绩,有的省(市)将其作为高考加分的依据之一,还有的省份仅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对于水平考试定位不清楚,是造成其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教育》旬刊: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的关系是怎样的?
郑若玲: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不一,与高考的关系也不明确,以致在实施过程中,无法有效地发挥其作为高校录取依据的作用,致使一些省(市)依然沿袭会考制度,没有给予学业水平考试应有的重视。而有的省(市)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硬挂钩”,出现“小高考”现象。这些都与学业水平考试所要达到的规范学校教学行为、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的目的相悖。
《教育》旬刊:如何保证高中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公正性?
郑若玲: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关注度极高。但是,由于一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业水平考试未予应有重视,组织实施工作也欠严格、规范,以致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漏洞,例如,一些实验性、操作性的考试科目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一些地方由于对考试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甚至导致了考试舞弊现象。这些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如何确保考试组织管理过程的严密性,从而体现高中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公平、公正性,是目前学业水平考试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教育》旬刊:学业水平考试还有哪些问题?
郑若玲:中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缺乏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考试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沒有形成长效的考试评价运行机制:在评价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的学业标准;在评价方法方面,主要以纸笔测试为主,评价方法单一;在结果运用方面,如何与高考有效衔接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试题的确定、考试的组织、成绩的认定、结果的反馈与运用等方面,都缺乏程序化。缺乏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就很难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及有效性。
《教育》旬刊:如何理顺水平考试与高考的关系?
郑若玲:学业水平考试,既是对学生各科的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所进行的全面客观的评价,又服务于国家对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课程管理;同时,对于学校自身来说,也可通过彼此间的横向比较,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自我评价的自觉性和客观性;此外,学业水平考试也可赋予另一项重要的功能——作为高考录取的参照依据——这一功能业已被各省(市)所认可。但是,随着高校录取方式多元化的发展,如何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挂钩,应慎重思考和操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成为高校录取的参考或依据,但不应像广东、海南等省将其作为高考的一部分,实行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的“硬挂钩”,这样就将学业水平考试设置成为学生的又一个障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因此,建议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申请高校的一个依据。此外,也可以给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使它们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较高或“优秀”(或“A 等”)较多的学生,这既可以实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互动,也有利于改变“一考定终身”的局面。
文东茅:应废除分省配额制度
《教育》旬刊:北京录取分数暴涨能说明什么问题?
文东茅: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本来就分省考试,各省分数不具有任何可比性。你难道能就此说明北京的那些部属大学在招生上,不照顾北京考生了?只要分省配额招生制度还存在,这种差异性就会存在。当然,不仅是北京,几乎多有部属高校在属地的录取名额,要远远大于其他各省。
《教育》旬刊:分省配额招生的依据是什么?
文东茅:高校拥有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的自主权。招生来源计划分为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招生计划两部分。前者是各高校在本校各专业间分配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名额;后者即分省招生配额,指跨省招生的高校在各省区之间分配自己的生源名额,并将其分配到在该省招生的具体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完全反映在分省招生计划当中。由此,在探讨高考地域歧视问题时,分省配额招生就成了高考配额招生的同义词。
关于制定分省招生配额的标准,《高等教育法》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是十分原则的,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案与之配套。除了告诉我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等以外,具有招生自主权的各高校对此也不做任何说明。这就使得高校分省生源计划的制定,在对外界民众不透明的同时,即使对于参加高校入学考试的考生,也是个未知数,从来没有一个公开、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可供衡量和对比。
《教育》旬刊:分省配额招生存在哪些问题?
文东茅:无论从招生实践还是理论方面来说,高考配额招生制度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之间的不合理差异,就是在这种招生制度下产生的最明显、最直观的问题之一。比不同省份之间分数线的差异更接近问题实质的是:各高校在不同省份之间招生配额的悬殊差距。 高校如何制定自己的分省配额,直接影响着各地考生的受教育权。在这一点上,部属高校分省招生计划上的偏差是最受公众质疑和批评的。因为人们认为,全体纳税人应该享有进入部属高校的平等机会。由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高校或名牌大学,基本上都在这些部属高校的范围内,分省配额由此不但影响着各省的高考升学率,更决定了各省上线学生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在社会普遍要求这些学校在全国公平分配招生名额的同时,这些学校却存在着严重的本地化倾向。
《教育》旬刊:对于所谓的“学生素质论”,您怎么看?
文东茅:没有充足理由支持,就认为某些地区考生的素质比另一些地区考生的要高,不但站不住脚,而且和宪法、法律对人权、人格尊严及受教育权的保护相悖。除了以成绩为标准的“优秀”外,高考分省配额招生中的其他标准都是不合法的。即使这种素质论被说成是以成绩为标准的,高等学校也不能以自己配额来决定各省份的“学生素质”,何况这种决定远在考试之前。
《教育》旬刊:有人认为公平是相对的,您又怎么看?
文东茅:如果撇开我国高考招生的现实不谈,“教育的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的说法本身没有问题。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要求数学上的精确,因为这根本无法做到;但它也不纵容没有任何合理根据的区别对待,造成的机会过分不均。我国高考招生中的问题不在于类似“纠偏行动”(affirmationaction,又译作“积极补偿行动”)的对优势者的“反向歧视”,类似的优惠在高考招生中确实存在,但分省配额有利于落后省份、如果取消将首先对这些地区不利的说法,是与事实不符的。中国高考的分省配额扮演的是一种“劫贫济富”的角色,对于为社会弱势者提供优惠的“纠偏行动”,不但要求足够的理由,而且也存在较为严格的程度和手段限制。我国目前的分省配额制度恰恰反其道而行之,根本没有合理的区别对待根据——发达地区的考生不需要特别照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则不构成优惠该地考生的理由。因此,高校的这种做法,不但不合理,更和法的基本精神不合。受到分省配额招生制度不公正对待的考生们,所要求的只是从宪法到教育法都规定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什么“绝对的公平”。
《教育》旬刊:您对分省配额制度持何种观点?
文东茅:关于新标准的各种设想也同样问题百出——全国统一考卷统一分数线已不可行;按各省份人口比例配额虽然在经验上可能更符合教育公平,却和以成绩为基础的择优录取相冲突,也无法摆脱“吃大锅饭”的嫌疑;按考生比例配额存在同样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在于分省配额依什么标准制定,而在于分省配额制度本身的存在。
作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大学本科招生制度,分省配额招生制度使不同地区的考生因为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在高考招生中受到明显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因此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分省配额制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对考生进行没有充分根据的事前区分,才是前面的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高考地域歧視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废除分省配额制度,而不是在这个制度下寻找新的配额标准。
《教育》旬刊:今年高考,您怎么看北京录取分数线暴涨?
郑若玲:北京分数暴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录取分数线低,北京已经承受了很多年的压力。今年,选择降低难度,提高录取分数,也情有可原。其实,历年北京参加高考的考生大多不是最优秀的那批——他们大都通过水平考试获得了国外优秀大学录取资格。那些最优秀的学生,也更看重国外的水平考试,因为它能更准确考核出学生自身的能力。
《教育》旬刊:中国也有水平考试,为什么不能有效测出学生真实能力?
郑若玲:中国学业水平考试是以高中会考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但与会考制度相比,学业水平考试被赋予了更多的功能。梳理各省(市)的政策文本,发现对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定位,不同省(市)的意见也不统一。江苏省在《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方案》中指出,实行学业水平考试的目的是对高中的课程及教学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同时可作为高校录取的依据;上海市认为,学业水平考试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教学具有监督、检测功能,有利于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山东省仅将其作为学生获取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外,有的省(市)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 10%折算计入高考总成绩,有的省(市)将其作为高考加分的依据之一,还有的省份仅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对于水平考试定位不清楚,是造成其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教育》旬刊: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的关系是怎样的?
郑若玲: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不一,与高考的关系也不明确,以致在实施过程中,无法有效地发挥其作为高校录取依据的作用,致使一些省(市)依然沿袭会考制度,没有给予学业水平考试应有的重视。而有的省(市)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硬挂钩”,出现“小高考”现象。这些都与学业水平考试所要达到的规范学校教学行为、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的目的相悖。
《教育》旬刊:如何保证高中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公正性?
郑若玲: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关注度极高。但是,由于一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业水平考试未予应有重视,组织实施工作也欠严格、规范,以致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漏洞,例如,一些实验性、操作性的考试科目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一些地方由于对考试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甚至导致了考试舞弊现象。这些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如何确保考试组织管理过程的严密性,从而体现高中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公平、公正性,是目前学业水平考试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教育》旬刊:学业水平考试还有哪些问题?
郑若玲:中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缺乏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考试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沒有形成长效的考试评价运行机制:在评价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的学业标准;在评价方法方面,主要以纸笔测试为主,评价方法单一;在结果运用方面,如何与高考有效衔接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试题的确定、考试的组织、成绩的认定、结果的反馈与运用等方面,都缺乏程序化。缺乏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就很难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及有效性。
《教育》旬刊:如何理顺水平考试与高考的关系?
郑若玲:学业水平考试,既是对学生各科的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所进行的全面客观的评价,又服务于国家对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课程管理;同时,对于学校自身来说,也可通过彼此间的横向比较,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自我评价的自觉性和客观性;此外,学业水平考试也可赋予另一项重要的功能——作为高考录取的参照依据——这一功能业已被各省(市)所认可。但是,随着高校录取方式多元化的发展,如何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考挂钩,应慎重思考和操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成为高校录取的参考或依据,但不应像广东、海南等省将其作为高考的一部分,实行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的“硬挂钩”,这样就将学业水平考试设置成为学生的又一个障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因此,建议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申请高校的一个依据。此外,也可以给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使它们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较高或“优秀”(或“A 等”)较多的学生,这既可以实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互动,也有利于改变“一考定终身”的局面。
文东茅:应废除分省配额制度
《教育》旬刊:北京录取分数暴涨能说明什么问题?
文东茅: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本来就分省考试,各省分数不具有任何可比性。你难道能就此说明北京的那些部属大学在招生上,不照顾北京考生了?只要分省配额招生制度还存在,这种差异性就会存在。当然,不仅是北京,几乎多有部属高校在属地的录取名额,要远远大于其他各省。
《教育》旬刊:分省配额招生的依据是什么?
文东茅:高校拥有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的自主权。招生来源计划分为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招生计划两部分。前者是各高校在本校各专业间分配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名额;后者即分省招生配额,指跨省招生的高校在各省区之间分配自己的生源名额,并将其分配到在该省招生的具体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完全反映在分省招生计划当中。由此,在探讨高考地域歧视问题时,分省配额招生就成了高考配额招生的同义词。
关于制定分省招生配额的标准,《高等教育法》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是十分原则的,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案与之配套。除了告诉我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等以外,具有招生自主权的各高校对此也不做任何说明。这就使得高校分省生源计划的制定,在对外界民众不透明的同时,即使对于参加高校入学考试的考生,也是个未知数,从来没有一个公开、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可供衡量和对比。
《教育》旬刊:分省配额招生存在哪些问题?
文东茅:无论从招生实践还是理论方面来说,高考配额招生制度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省高考录取分数线之间的不合理差异,就是在这种招生制度下产生的最明显、最直观的问题之一。比不同省份之间分数线的差异更接近问题实质的是:各高校在不同省份之间招生配额的悬殊差距。 高校如何制定自己的分省配额,直接影响着各地考生的受教育权。在这一点上,部属高校分省招生计划上的偏差是最受公众质疑和批评的。因为人们认为,全体纳税人应该享有进入部属高校的平等机会。由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高校或名牌大学,基本上都在这些部属高校的范围内,分省配额由此不但影响着各省的高考升学率,更决定了各省上线学生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的质量。在社会普遍要求这些学校在全国公平分配招生名额的同时,这些学校却存在着严重的本地化倾向。
《教育》旬刊:对于所谓的“学生素质论”,您怎么看?
文东茅:没有充足理由支持,就认为某些地区考生的素质比另一些地区考生的要高,不但站不住脚,而且和宪法、法律对人权、人格尊严及受教育权的保护相悖。除了以成绩为标准的“优秀”外,高考分省配额招生中的其他标准都是不合法的。即使这种素质论被说成是以成绩为标准的,高等学校也不能以自己配额来决定各省份的“学生素质”,何况这种决定远在考试之前。
《教育》旬刊:有人认为公平是相对的,您又怎么看?
文东茅:如果撇开我国高考招生的现实不谈,“教育的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的说法本身没有问题。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要求数学上的精确,因为这根本无法做到;但它也不纵容没有任何合理根据的区别对待,造成的机会过分不均。我国高考招生中的问题不在于类似“纠偏行动”(affirmationaction,又译作“积极补偿行动”)的对优势者的“反向歧视”,类似的优惠在高考招生中确实存在,但分省配额有利于落后省份、如果取消将首先对这些地区不利的说法,是与事实不符的。中国高考的分省配额扮演的是一种“劫贫济富”的角色,对于为社会弱势者提供优惠的“纠偏行动”,不但要求足够的理由,而且也存在较为严格的程度和手段限制。我国目前的分省配额制度恰恰反其道而行之,根本没有合理的区别对待根据——发达地区的考生不需要特别照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则不构成优惠该地考生的理由。因此,高校的这种做法,不但不合理,更和法的基本精神不合。受到分省配额招生制度不公正对待的考生们,所要求的只是从宪法到教育法都规定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什么“绝对的公平”。
《教育》旬刊:您对分省配额制度持何种观点?
文东茅:关于新标准的各种设想也同样问题百出——全国统一考卷统一分数线已不可行;按各省份人口比例配额虽然在经验上可能更符合教育公平,却和以成绩为基础的择优录取相冲突,也无法摆脱“吃大锅饭”的嫌疑;按考生比例配额存在同样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在于分省配额依什么标准制定,而在于分省配额制度本身的存在。
作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大学本科招生制度,分省配额招生制度使不同地区的考生因为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在高考招生中受到明显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因此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分省配额制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对考生进行没有充分根据的事前区分,才是前面的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高考地域歧視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废除分省配额制度,而不是在这个制度下寻找新的配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