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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因维护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因移植于票据流通成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而发展。其发展之处,一是英美法对价理论的引人,以收最大公平之效;二是扩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即善意受让制度不仅适用于原持票人授权他人以原持票人的名义或为原持票人的利益而占有票据的场合,对于占有人以盗窃、欺诈、胁迫等方法取得票据占有的场合,同样也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我国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与西方理论观点在本质上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