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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是指种植、养殖、畜牧、林特产品等资源为生产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营单位。近年来,农业企业在我国农村发展迅速,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农业企业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作为农业发展的产物,农业企业以其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等独特优势而备受关注。但是,从建立农业企业所需的理论与现实条件和现有农业企业运作现状来看,建立农业企业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理性选择。
一、农业企业的选择性
农业企业的选择性,实际是指适用农业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条件性、可能性。就是说,任何建立农业企业的行为都不是无条件、随心所欲的,它必然受到各种条件、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和时机而选择这种生产组织形式。
在我国现实的农村条件下,农业企业的选择,至少有这几种制约因素:一是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生产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包括资金积累、劳动力数量和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等;二是自然资源和自然、区位条件,如资源优势、地理位置、气候、经济区位等;三是政府政策,如对农业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要求,对创办农业企业鼓励或限制,以及政策性倾斜、扶持等。这些既是制约因素,又是建立农业企业的必备条件。作为企业化经营的农业生产性企业与工业企业除了在生产经营对象、内容和结果(产品形式)等方面不同之外,在资金投入、技术水平、劳动力条件、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生产协作形式等方面则是相同或相似的。换言之。它必须具备企业的一般性质和特征,比如生产分工协作,有一定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企业具有经济性、盈利性和独立法人资格等。同时,农业企业化经营,这须具备一定的特色内容,比如本地资源、区位优势等。这是决定该地区能否建立农业企业,建立何种性质、内容的农业企业,农业企业采取何种形式的具体条件和先决性因素。事实上,农业企业不是个体生产要素的简单堆集,而是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有机的结合,是一种社会化,科学化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因此,建立农业企业只有符合企业的本质要求和农业企业特定的运作方式,才能取得预期效益。
1、时空选择。即建立农业企业要受地区、时间的制约而有所差异。时空不是抽象空洞的,它是诸多具体的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集合体。建立农业企业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差别。从空间看,客观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先搞。条件差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建。从时间顺序看,建立农业企业有先有后,在宏观上由点到面地发展,在微观上也有一个由幼稚到成熟的发展过程。
2、内容选择。农业企业生产内容的选择,即所建的农业企业以什么为生产对象、经营内容。这是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本质规定性。内容选择应取决于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优势、客观经济条件,比如水域面积大的地区宜办水产养殖型的企业,牧区宜办畜牧型企业,丘陵山区则宜办林特产品型、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这是各地建立农业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也是农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
3、形式选择。农业企业的构成形式,是企业正常动作的前提。选择适合本企业经营内容和特点的企业构成形式,能提高生产效率,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理论和实践的双层来看,可供选择的农业企业构成形式很多,有独资型、合伙型、联营型、合作型和股份制型等等。形式多样,如何选择。仍以本地客观经济条件和自然、社会优势为标准,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生产力发展为尺度。
4、规模选择。好的农业企业,不仅经营选择正确,形式完善,而且规模要适度。这里应走出企业愈大愈好的认识误区。企业规模大小,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自身资金、技术、劳力、管理和原材料供应等客观经济能力。因此,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身的主客观条件,来选择适当的企业规模,这是在农业企业规模选择上的明智之举。
二、农业企业模式的选择
1、独资型。这是个人或家庭投资、雇工经营的农业企业。但它与一般工商私营企业不尽相同。私营农业企业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集体的,私营农业企业的经营只是租用公有制的土地。这类企业一般适用人少地多,特别是对荒山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方面。
2、合伙型。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农业企业。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它一般适用于人少地多地区,或对荒山荒坡承包开发方面。
3、联营型。这是不同经济成分联营创办的农业企业,一般包括农村集体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联合;集体经济与非农业企业的联合;集体经济或国有农业企业与外资的联合等。这种类型农业企业适用于有土地和农业资源,而缺乏资金技术,或有资金、技术,但缺少农业资源的双方或多方的合作。
4、合作制型。这是以本村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农业企业。它不同于个人合伙,也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它一般适用于农村有资源待开发,且资金短缺的地区。
5、股份制型。这有两种情形:一是单一农民入股的农业企业,二是由集体控股,其他法人和农民个人入股的农业企业。这种类型运用于当地有农业资源而缺乏资金,依靠大家力量来发展农村经济。
6、集体农业企业。这是由农村集体经济创办的农业企业。它一般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其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可以以工补农,农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并作为集体办的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在经济发展一般的农村,也可以以集体投资创办这类企业。
7、非农企业创办的农业企业。这是工商企业投资创办的农业企业。一般适用于企业需开拓产业渠道,转移富余劳动力,且自身资金、技术、人才实力雄厚,外加有大片土地需要开垦。
三、选择建立农业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建立农业企业,首先要面临所建企业的性质、经营内容、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以及创建、开业时间的选择。这就需要进行周详的市场调研,缜密的可行性论证,科学正确的决策。这些工作实际是要求创建农业企业时,要自觉尊重客观经济规律,要从本地自然资源和社会优势等客观实际和自身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能力以及市场需求状况出发,来选择创建企业的时间、性质、内容、形式和规模。比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条件差的不应操之过急,而应首先积极创造条件,或者开始建立规模较小、形式简单的农业企业,逐步发展壮大。这里应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不讲条件,不讲实际,一哄而上。农业企业虽好,但要讲条件,任何仅凭热情或行政命令而建立企 业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二是否定农业企业这种形式。虽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却因固守小农经济,不愿尝试而失去机会,这种小生产意识和行为,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2、农业企业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农业企业突破了农业个体生产和小农经济的低效率、低效益的限制,具有生产组织科学、技术条件好、效率高、效益好等优点。因此,作为企业,不仅创立时应具备企业对资金、技术装备、劳动力素质、管理以及社会身份的确认等要求,而且建立后的农业企业应充分按照企业自身以及市场对企业运行规则的要求去运作,去提高劳动生产率,取得好的效益。一句话,农业企业组成和运作要规范要有效益。在实践中有的农业企业虽冠之企业,却不完全具备企业的条件和要求。这种不规范性不仅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反,浪费了生产资源,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这里应当指出,农业企业的规范性、效益性要求,并不否定其创立、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
3、建立农业企业的配套性,创建农业企业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创建时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条件,企业更要求运行中具有必需的社会和自然条件。因此创立农业企业至少要配套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政策扶持。在我国,农业企业的性质、特征、构成,企业运行等理论性问题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种选择途径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考虑到农业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的基本取向应是充分利用WTO的农业规则,加强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培养其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提升农业在国内外的市场地位、比重和竞争力,并带领中小农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其二,创造宽松的农业运行外部环境。农业企业能生存发展,除了需要政府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外,还需要各级政府为其创造一个少摊派、少干预、多指导、多服务的宽松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稳定、教育文化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其三,劳动力问题的解决。农业企业化经营,对劳动力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二是对农业劳动力的排斥。就前者而言,因农业企业化经营,它所使用的新工具、新技术,它的分工协作以及开拓市场的活动内容,不再需要传统型的劳动力,而是需要有文化、有技能、能开拓的新型劳动力,就后者而言,农业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农业企业对农业劳动力相对减少的需求,必然造成实行农业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一些地区(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地区)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对增加的问题。目前,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业企业实践来看,对劳动力素质问题的解决可通过办农民夜校和各类培训班,边工作边提高。也可以从外地招聘农业劳动力,对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解决,可以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去,由第二、三产业消化吸收。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
一、农业企业的选择性
农业企业的选择性,实际是指适用农业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条件性、可能性。就是说,任何建立农业企业的行为都不是无条件、随心所欲的,它必然受到各种条件、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和时机而选择这种生产组织形式。
在我国现实的农村条件下,农业企业的选择,至少有这几种制约因素:一是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生产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包括资金积累、劳动力数量和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等;二是自然资源和自然、区位条件,如资源优势、地理位置、气候、经济区位等;三是政府政策,如对农业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要求,对创办农业企业鼓励或限制,以及政策性倾斜、扶持等。这些既是制约因素,又是建立农业企业的必备条件。作为企业化经营的农业生产性企业与工业企业除了在生产经营对象、内容和结果(产品形式)等方面不同之外,在资金投入、技术水平、劳动力条件、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生产协作形式等方面则是相同或相似的。换言之。它必须具备企业的一般性质和特征,比如生产分工协作,有一定的资金、技术、管理水平,企业具有经济性、盈利性和独立法人资格等。同时,农业企业化经营,这须具备一定的特色内容,比如本地资源、区位优势等。这是决定该地区能否建立农业企业,建立何种性质、内容的农业企业,农业企业采取何种形式的具体条件和先决性因素。事实上,农业企业不是个体生产要素的简单堆集,而是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有机的结合,是一种社会化,科学化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因此,建立农业企业只有符合企业的本质要求和农业企业特定的运作方式,才能取得预期效益。
1、时空选择。即建立农业企业要受地区、时间的制约而有所差异。时空不是抽象空洞的,它是诸多具体的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集合体。建立农业企业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差别。从空间看,客观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先搞。条件差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建。从时间顺序看,建立农业企业有先有后,在宏观上由点到面地发展,在微观上也有一个由幼稚到成熟的发展过程。
2、内容选择。农业企业生产内容的选择,即所建的农业企业以什么为生产对象、经营内容。这是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本质规定性。内容选择应取决于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优势、客观经济条件,比如水域面积大的地区宜办水产养殖型的企业,牧区宜办畜牧型企业,丘陵山区则宜办林特产品型、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这是各地建立农业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也是农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
3、形式选择。农业企业的构成形式,是企业正常动作的前提。选择适合本企业经营内容和特点的企业构成形式,能提高生产效率,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理论和实践的双层来看,可供选择的农业企业构成形式很多,有独资型、合伙型、联营型、合作型和股份制型等等。形式多样,如何选择。仍以本地客观经济条件和自然、社会优势为标准,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生产力发展为尺度。
4、规模选择。好的农业企业,不仅经营选择正确,形式完善,而且规模要适度。这里应走出企业愈大愈好的认识误区。企业规模大小,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自身资金、技术、劳力、管理和原材料供应等客观经济能力。因此,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身的主客观条件,来选择适当的企业规模,这是在农业企业规模选择上的明智之举。
二、农业企业模式的选择
1、独资型。这是个人或家庭投资、雇工经营的农业企业。但它与一般工商私营企业不尽相同。私营农业企业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是集体的,私营农业企业的经营只是租用公有制的土地。这类企业一般适用人少地多,特别是对荒山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方面。
2、合伙型。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农业企业。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它一般适用于人少地多地区,或对荒山荒坡承包开发方面。
3、联营型。这是不同经济成分联营创办的农业企业,一般包括农村集体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联合;集体经济与非农业企业的联合;集体经济或国有农业企业与外资的联合等。这种类型农业企业适用于有土地和农业资源,而缺乏资金技术,或有资金、技术,但缺少农业资源的双方或多方的合作。
4、合作制型。这是以本村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为特征的农业企业。它不同于个人合伙,也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它一般适用于农村有资源待开发,且资金短缺的地区。
5、股份制型。这有两种情形:一是单一农民入股的农业企业,二是由集体控股,其他法人和农民个人入股的农业企业。这种类型运用于当地有农业资源而缺乏资金,依靠大家力量来发展农村经济。
6、集体农业企业。这是由农村集体经济创办的农业企业。它一般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其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可以以工补农,农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并作为集体办的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在经济发展一般的农村,也可以以集体投资创办这类企业。
7、非农企业创办的农业企业。这是工商企业投资创办的农业企业。一般适用于企业需开拓产业渠道,转移富余劳动力,且自身资金、技术、人才实力雄厚,外加有大片土地需要开垦。
三、选择建立农业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建立农业企业,首先要面临所建企业的性质、经营内容、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以及创建、开业时间的选择。这就需要进行周详的市场调研,缜密的可行性论证,科学正确的决策。这些工作实际是要求创建农业企业时,要自觉尊重客观经济规律,要从本地自然资源和社会优势等客观实际和自身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能力以及市场需求状况出发,来选择创建企业的时间、性质、内容、形式和规模。比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条件差的不应操之过急,而应首先积极创造条件,或者开始建立规模较小、形式简单的农业企业,逐步发展壮大。这里应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不讲条件,不讲实际,一哄而上。农业企业虽好,但要讲条件,任何仅凭热情或行政命令而建立企 业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二是否定农业企业这种形式。虽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却因固守小农经济,不愿尝试而失去机会,这种小生产意识和行为,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2、农业企业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农业企业突破了农业个体生产和小农经济的低效率、低效益的限制,具有生产组织科学、技术条件好、效率高、效益好等优点。因此,作为企业,不仅创立时应具备企业对资金、技术装备、劳动力素质、管理以及社会身份的确认等要求,而且建立后的农业企业应充分按照企业自身以及市场对企业运行规则的要求去运作,去提高劳动生产率,取得好的效益。一句话,农业企业组成和运作要规范要有效益。在实践中有的农业企业虽冠之企业,却不完全具备企业的条件和要求。这种不规范性不仅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反,浪费了生产资源,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这里应当指出,农业企业的规范性、效益性要求,并不否定其创立、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
3、建立农业企业的配套性,创建农业企业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创建时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条件,企业更要求运行中具有必需的社会和自然条件。因此创立农业企业至少要配套解决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政策扶持。在我国,农业企业的性质、特征、构成,企业运行等理论性问题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一种选择途径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考虑到农业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的基本取向应是充分利用WTO的农业规则,加强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培养其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提升农业在国内外的市场地位、比重和竞争力,并带领中小农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其二,创造宽松的农业运行外部环境。农业企业能生存发展,除了需要政府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外,还需要各级政府为其创造一个少摊派、少干预、多指导、多服务的宽松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稳定、教育文化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其三,劳动力问题的解决。农业企业化经营,对劳动力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二是对农业劳动力的排斥。就前者而言,因农业企业化经营,它所使用的新工具、新技术,它的分工协作以及开拓市场的活动内容,不再需要传统型的劳动力,而是需要有文化、有技能、能开拓的新型劳动力,就后者而言,农业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农业企业对农业劳动力相对减少的需求,必然造成实行农业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的一些地区(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地区)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对增加的问题。目前,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业企业实践来看,对劳动力素质问题的解决可通过办农民夜校和各类培训班,边工作边提高。也可以从外地招聘农业劳动力,对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解决,可以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去,由第二、三产业消化吸收。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