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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严厉处罚,引起了全球的巨大反响。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的正式施行,其缔约国纷纷依照公约修改国内反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腐败犯罪行为。目前,最新的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是《英国2010年贿赂法案》(UK Bribery Act2010)。国际社会对反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立法颇多,且越来越严格。本文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英国2010年贿赂法案》入手,分析了反对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沿革以及立法的趋势。本文分析发现,对反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罪名更为繁多,主体更为广泛,构成要件上更为简便,刑罚处罚更为严厉。虽然有关反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越来越详细,但是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成果并不显著。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报告,目前全球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腐败行为仍然十分严重。从被媒体揭露的商业贿赂丑闻来看,全球范围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金钱数额巨大,影响严重。因此,本文认为,鉴于刑罚资源的有限性,单纯严厉的刑罚无法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因此更需要将预防性治理和惩治性治理所结合起来。从我国自身情况考虑,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在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报告中,我国一直得分较低且排名靠后。甚至,在2011年最新公布的行贿指数中,透明国际直接公开批评我国,要求各国注意我国的行为。同时,对于涉及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行贿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因此,本文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和治理方式,提出我国治疗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建议。从预防角度来看,本文认为应该从公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入手,重点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从惩治角度看,本文认为在罪名、刑罚方式和执行力上应该予以变更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