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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已经为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践行,其已经由一种个别行为发展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越演愈烈,因此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在逐渐的增多。而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非婚同居概念的缺位以及对此问题规制的滞后,导致了实践中对因非婚同居引发问题的解决标准不一、判断依据不明,法院对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基于此,结合本人所学专业,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分析其成因,探寻其解决办法。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绵薄之力,也是对笔者多年法律学习的总结。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非婚同居的概念分析。目前学界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各有不同,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加以廓清。该部分首先陈述了学界对非婚同居的主要四种观点,然后对这四种观点的共识与争论之处加以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加以分析和取舍,给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成年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种同居形式。第二部分,我国目前非婚同居现状。该部分主要从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其中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从年轻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和老年人非婚同居日益增多两个层面,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繁多体现在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数量的增多和类型的多样化,“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严重主要通过几个案由相同而不同的法院判决不相同的案例反映出来。第三部分,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分析。该部分主要从婚恋观念的多元化、法律规制的滞后、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和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其中婚恋观念的多元化从社会观念的层面,以超前的性自由婚恋观和传统仪式婚姻观念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的影响;法律规制的滞后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以非婚同居概念的欠缺和司法解释的不周延两个角度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婚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从我国现行婚龄制度与现实中青少年性成熟年龄提前之间的冲突来分析其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规避婚姻法义务的承担从年轻人规避婚姻义务的承担和老年人规避财产继承义务的承担两个方面来论述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影响。第四部分,应对非婚同居的几点建议。该部分首先确立了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形式,并确立了规制非婚同居纠纷的指导原则,对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设定。然后,从司法的角度提出完善现有法律的司法适用。另外,从主观上应当强化人们权利义务统一的婚恋观,使非婚同居的现象在源头上得以控制。并从社会保障法中老年人社会帮助功能的强化加以辅助,间接减弱非婚同居中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