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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拥有终极性与排他性的、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的人。在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管理层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在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公司里,公司的控制权则掌握在控股股东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手中。实际控制人的操控,打破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小股东与管理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通过“遥控”控股股东和安插在管理层的代理人,实际控制人能够迫使上市公司的行为符合其谋取私益的目的。为有效规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防止其逃避法律的监控,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首先必须解决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问题。设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首先离不开对公司实际控制类型的研究。只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存在哪些类型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才不会在设计认定标准时出现疏漏,以致被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次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和实务领域的实际,找出现有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最后才能得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措施。按照这样的逻辑思路,本文除了摘要和前言分为四章,结构大致如下:第一章为实际控制的本质属性与公司控制的发展历程。通过分析实际控制的词义,概括出实际控制五个方面的本质属性,即控制的意志、控制的行为、控制的终极性、控制的排他性和控制的结果。进而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控制的演化,梳理了围绕“所有与控制分离”展开的研究,指出实际控制人对现代公司治理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章为公司实际控制的类型研究。通过评析伯利和米恩斯对公司控制的经典分类,主要分析了表决权信托与投票代理权征集对公司控制的影响,进而提出完整的公司实际控制类型应当包括股份表决权控制、经营者控制、共同控制、合约控制、通过影响力控制及其他特殊情况六种类型。第三章为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立法与实践考察。首先考察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包括“投资者”的单复数不明确,缺乏根据实际股权集中程度变化而修改推定比例的弹性,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不明确,认定权的行使制度存在立法空白。其次对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及欧盟对公司控制的认定标准进行考察,发现其优点在于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进行界定,既具有确定性,又给行政权或司法权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具有灵活性。最后考察了我国实践中上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指出其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四章为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完善。首先是廓清实际控制人的内涵与外延。接着对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股份控制人、关联方等概念的关系进行理清。然后提出从四个方面对认定标准进行完善的思路,首先以股份表决权控制标准作为认定标准的基础,赋予证监会适时调整推定比例的权力,明确实际控制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次将股份表决权控制以外的其他实际控制类型归入证监会行使认定权的范围;第三从启动的主体、理由、调查范围、认定形式、期限和效力等方面构建证监会认定权的行使制度;第四是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最后作者阐述了完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意义,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