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程序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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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改革开放走过了30周年,30年来我国保持经济高速发展,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及其公共决策机制也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与透明化。政府的价格决策机制中引入听证制度正是这一趋势的集中体现。价格听证制度不仅有其科学性而且有其民主性的一面,准确地讲,它是民主形式纳入科学决策机制的结晶。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也对其寄予了很高的民主性期望,但值得深思的是从价格听证制度的引入到现在,它在社会公众心中却走过了从热切希望到无奈失望的心路历程。政府也常常在“公共利益”面前徘徊犹豫、抉择不定,政府的公共理性陷入迷茫。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呢?我们认为,也许价格听证制度承载不了太多。它既不可以取代最终的价格决策,而只能是价格决策的一个中间过程,一个程序性工具;又不可能承载得了太多民主性的期望,因为价格决策最终还是科学决策。《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从这个角度,我们不难理解价格听证制度近年来陷入尴尬无奈境地的深层次原因了。   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呢?本文从程序的角度入手,试图发掘程序的深层次价值和社会意义。认为程序理性的诉求是价格听证功能有效实现的基础,程序正义的保障是价格听证内在价值彰显的前提。程序价值的发掘、程序的介绍以及听证程序的完善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另外,在用程序保障价格听证功能的同时,我们积极呼吁重新理性定位价格听证制度,还价格听证以本来面目。理性的定位可以更好地促进政民间的良性互动,使价格听证的功能实现更好一些,发展空间更大一些。而这正是国内关于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中相对较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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