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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摆脱不利投资条约,投资者利用其在第三国的中间公司或对投资进行重组来“挑选”第三国与东道国间有利的投资条约。随着挑选条约行为的增多,其合法性争论也日益激烈。一方面,在学理上,对挑选条约合法性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挑选条约的做法违反了互惠原则,违背了双边投资协定精神,应为法律所禁止;对挑选条约合法性持支持意见的学者认为,挑选条约的做法并不是非法的也不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在涉及挑选条约的案件中,对挑选条约的合法性也莫衷一是。如在Tokios Tokeles v.Ukraine、Aguas del Tunari v.Bolivia、Mobil v.Venezuela案中,仲裁庭支持了投资者的挑选条约行为,在Phoenix v.Czech案中,仲裁庭否定了投资者的挑选条约行为。那么,挑选条约行为的合法性究竟如何呢?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述了这一问题。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投资领域挑选条约行为的概述。本部分阐述了挑选条约的概念、特点、成因、方式及影响。投资者通过转换国籍来挑选条约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打击了国家缔结投资条约的积极性,阻碍了投资自由化的发展,阻碍了国际投资市场的发展。第二部分集中分析了挑选条约行为中法人投资者的适格性问题。本部分在探讨了挑选条约合法性在学理上的争议后,从涉及挑选条约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入手,对挑选条约的合法性作了分析。在仲裁实践中,挑选条约的合法性争议主要在于通过隐藏或回避其母国国籍而获得投资条约的保护以及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投资者是否是适格的投资者。就仲裁庭而言,判断挑选条约的合法性应考量动机和时间因素,如果动机不纯,则有可能违反善意原则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从国家角度看,国家是条约缔结主体,挑选条约行为在国家接受的程度内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国家若想真正杜绝挑选条约行为,就应该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第三部分在总结了现有防范挑选条约方法的基础上,对这些方法的限制作用作了评析。现有的主要防范挑选条约的方法有限制“投资者”定义、设置利益拒绝条款以及在仲裁中主张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和善意原则以限制投资者挑选条约,这些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任意挑选条约。然而,尽管这些方法对防范挑选条约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对于那些希望把挑选条约严加控制的国家来讲,仍然远远不够。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关挑选条约的“投资者”定义和“利益拒绝条款”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留给投资者挑选条约的空间非常大,急需加强我国对挑选条约的防范的结论。因此,在文章最后,为我国加强挑选条约的防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