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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金融体系开始发展,金融市场随之开放,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的攀升已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金融诈骗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影响范围极广的犯罪行为更是在金融危机后层出不穷。诚然,“无被害则无犯罪”,被害人作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与犯罪人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在近年来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集资诈骗领域中,被害人为追逐高利铤而走险,最终因非法集资者的落马而两手空空。但社会在评判集资诈骗行为时更多的是将矛头指向非法集资者,认为所有责任都应当由集资者承担,而被害人无视法律规定盲目追逐高利甚至主动借款的过错行为却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这无疑是对非法集资者责任的不公正评判。截至目前,对于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屈指可数,且仅限于对被害人及其过错进行基础定义以及为何适用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基础阐释,对于在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如何影响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在实务层面有指导意义的研究几乎无人涉及。故笔者借此契机,通过搜集、分析大量案件材料,结合基础理论,分三部分对集资诈骗领域中被害人过错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最终确立对集资诈骗犯罪人刑罚适用的影响机制。第一部分:集资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的界定。笔者将刑法中的被害人从犯罪学意义上区分开来,并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以及法益保护的角度说明刑法学领域研究的被害人应定义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的保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组织和国家。再者,笔者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分为自然人和国家两个层次,自然人被害人过错集中表现为无视法律盲目贪利的行为,国家被害人过错则表现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律的倾斜性保护。第二部分:被害人过错对集资诈骗罪刑罚适用的影响现状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将所搜集的案例提取有效因素进行数据统计,通过图表分析得出在集资诈骗领域中,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在取证、审判等阶段极易被忽视,还面临着许多法律和社会因素的困境,导致适用效果不佳的结果。第三部分:被害人过错对集资诈骗罪刑罚适用影响的具体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及适用被害人过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该部分首先确立了被害人过错影响刑罚适用的原则——自我答责原则,然后针对在实证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当前各省市关于被害人过错情节适用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分为严重、较大、一般过错三个层次,并划分了相对应的调节量刑幅度,实现量刑规范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