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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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海逐渐进入人们的经济视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海洋的战略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因其突出的经济价值、外交战略地位、生物价值而成为各国竞相角逐的对象。然而,由于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制以及管理机制的空白,故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存在明显不公平。目前,学界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其中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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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海逐渐进入人们的经济视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海洋的战略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因其突出的经济价值、外交战略地位、生物价值而成为各国竞相角逐的对象。然而,由于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制以及管理机制的空白,故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存在明显不公平。目前,学界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其中某一方面,包括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适用原则以及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南北国家”关于海洋遗传资源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歧等方面,缺乏对于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系统研究。在探究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构建的相关问题时,应当明晰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人类共同遗产理论相较于公海自由理论和人类共同财产理论更适宜于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然而,国际海底管理局模式因本身存在固有缺陷,且其分配的内容仅限于经济利益、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并不符合公平且合理地分享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功能目标。《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设立的包括“事前知情同意”与“共同商定条件”在内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前置性条件、《粮农条约》建立起的由管理基金直接控制的利益分享基金、《名古屋议定书》建立起包括设立检查点、颁发许可证以及设立信息交换所在内的一套全新监测机制等举措,符合当前新形势下平衡海洋科学自由与合理分享海洋遗传资源惠益的要求,并有助于达到维护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海洋遗传资源的目标,故可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设计提供制度基础。在已经召开的BBNJ国际协定谈判数次正式会议与非正式会议中,各方因所持利益与立场不同,围绕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惠益分享的主体范围以及惠益分享的客体范围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分析争议焦点及其背后动因,本文在探究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构建时应遵循以下路径:一是在BBNJ国际协定下建立新的机构是确立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管理机构的最佳方案;二是明确“公平且合理”地分享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的目标;三是将法定监管原则、便利获取原则、分类管理原则、透明管理原则作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四是明确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主体包括受益主体和义务主体;五是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客体主要为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性惠益,但在实践中更应该强调非货币性惠益的分享;六是建立起包括ABNJ海洋遗传资源信息追踪机制在内的信息分享监督机制。中国在BBNJ国际协定的磋商进程中要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采取公法管制模式,制定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专门立法。与此同时,应坚持多边主义,加强海洋治理机制共商共建共享,在参与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构建过程中应把握话语权、贡献中国智慧,以期维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共建和谐、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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