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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定罪处罚。共犯人相互窝藏、包庇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据了解,实践中,有的法院以窝藏、包庇罪来处罚,有的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认定不一。目前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共犯人窝藏、包庇共犯人不构成犯罪,但是又没有在权威著述中阐明理由,令人不知所以然。本文选取周晓琴、黄波、张成兵三个案例,针对三人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的争议,试图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着手,探讨共犯人相互窝藏、包庇为何不构成犯罪。本文先简要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主旨、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探讨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共犯人窝藏、包庇行为的不同观点和见解。我国刑法学界,周光权教授主张共犯人窝藏、包庇不构成犯罪,张明楷教授提出“如果专门为了使共犯人逃避法律而窝藏、包庇的,成立本罪;反之,倘若为了本人或者即为本人也为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而我藏、包庇共犯人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但是,如果明知共犯人另犯其他罪而窝藏、包庇的,应认定为窝藏包庇罪”。本文采用张明楷教授的观点。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具体分析,以行为人为标准,结合普通人标准和国家利益标准,判断周晓琴、黄波、张成兵的窝藏、包庇行为是否具有可期待性,探讨不同情形下共犯人窝藏共犯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依照期待可能性理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犯罪后掩饰、逃避是犯罪人的本能反应,不能期待其不为掩饰、逃避行为。一般情况下,共犯人之间有着共同的防御利益,为共犯人的利益即为本人的利益,所以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没有可期待性,不构成犯罪。本人罪行被发觉,纯为他人利益实施窝藏、包庇的,其行为具有可期待性,构成犯罪。共犯人窝藏、包庇另犯有其他罪行的共犯人,因为他们之间仅有部分共同的防御利益,窝藏、包庇共犯人在保全自己的利益之外,还保全了共犯人超出此范围的利益,其行为只是期待可能性降低,并非完全没有期待可能性,对这种行为应该认定成立窝藏、包庇犯罪,因为牵涉到自己的利益,所以在处罚时可以考虑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