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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的,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和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但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受害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由此,受害人可否以保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性质上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保险金请求权,这在理论上都存在争议。实际上,基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赋予被害人直接请求权,即被害人可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