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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在他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序言中写道,“不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这一经典论述代表了埃利希“活法”理论的精髓,将国家法置于社会情境、社会运行中去考察,不能只关注法律的形式表达,而要站在社会的立场中去评价社会中的实际的法。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步入深化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建设法治体制,还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建设。只有将法治意识及守法精神,与构建法治秩序、法治观念相结合,才能形成人人守法的法治社会,进而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理论视角,立足本土“活法”资源,从物质形态,社会生活,思想观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力图从法律起源的社会中探寻一条法治之路。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较为全面的梳理习惯法的现有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习惯法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从内容及研究方法两方面,重点论述本文的理论基础——埃利希的“活法”理论;第三章梳理了维吾尔族习惯法的形成过程;第四章对维吾尔族习惯法的内容进行阐述,并以“活法”理论为视角,进一步分析维吾尔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第五、六章在前文基础上,从五个层面,三个角度,较为全面的论述维吾尔族习惯法对于构建新疆法治秩序的价值,并且讨论了司法中维吾尔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理法融合”,民族自治立法背景下维吾尔族习惯法如何进入国家法,最后梳理全文的脉络,总结在“活法”的领域内研究维吾尔族习惯法这种社会规范及其所蕴含的价值。以期对新疆法治秩序的构建发挥一些作用和价值,对其他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可能的参考,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