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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是公营造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国家与行业个体的天然渠道。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越完善,行业协会在其中的的作用就越加重要,行业协会权力的强制性特点使其具有了行政色彩,而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对其主体的性质进行认定,行业协会以什么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则是我们探讨其主体性质的目的所在,也为我国以后关于行业协会的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展开。首先是论文的引言,主要阐述了对于本文选择探讨我国行业协会行政主体资格的原因,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行业协会主体性质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