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权的司法性根基及其司法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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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末,学界开始对检察机关和检察权进行反思,先后对检察权的性质和权能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论战。这一反思和论战从学界弥漫到实务界,从诉讼法专业蔓延到宪法、法理专业,前后持续十来年,形成了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本文通过反思以往研究当中的不足和检察权实践当中的困境,彻底分析了检察权性质的认定问题: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应当着眼于构建我国法治支点的高度,将它定位为司法权,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检察权行使的程序正当性。本文同时主张以检察权权能为单位对检察权进行复合理解:检察权是一项包括公诉权、审判监督权、检察侦查权等在内的权力束;这一权力束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纯粹的,其中公诉权、审判监督权等明显具有司法性质,而检察自侦权等则明显具有行政性质。认清这些子项权力的属性,并作出准确的区分,是优化检察权建设的前提。对于检察权当中的司法性权能,应当加强独立性和程序性改造;对于检察权当中的行政性权能,应当遵循权力制约的基本规律加以审查和规制。全文共60000字左右,分为五章:第一章检察权性质:多维视角与复合理解。本章从政治学的角度明确区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差别与关系,分别从应然和实然的认识路径对检察权的定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检察权同时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的属性,并且出于我国法治支点建构的考虑,主张将检察权作为司法权来塑造,增强它的独立性和程序正当性。第二章中国检察权司法化改造论纲。本章分别考察检察权各项权能的属性,认为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成分,应当成为进行检察权司法化改造的重点领域。对于这些权力的司法化应当做到两个方面:一要在保持检察一体的同时,实现检察官独立;二是要通过权力程序的构建实现检察权运行的正当化。第三章到第五章是本文的分论,分别就公诉权、检察监督权和检察侦查权的定性和改造方向进行论述。公诉权是独立行使的权力,在起诉便宜主义下,不管决定提起公诉还是做出不起诉决定,都是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的裁断,更符合司法权的特点。应当通过不起诉听证制度和预审制度增强它的司法性。检察监督权行使中的适法裁量性因素,决定了检察监督权的司法属性。这些监督权应当通过监督关系主体的利益分化和监督程序的细化来实现法治功能。检察侦查权实乃行政性权力,追求侦查效率的目的要求此项权力必须遵从上命下从的组织方式;同时,为了防范异化,必须通过异体审查与全面审查对其进行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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