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条件的比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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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主题经历了从有形产品到无形产品的拓展过程,在专利法早期,人们意识中的发明似乎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体,而对于没有具体的物理结构和形状的商业方法专利,人们似乎常常觉得过于抽象,总是将其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然而,随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受到普遍应用,很多有价值的技术方法以表现为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新形式呈现出来。商业方法专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方法,而是将商业活动的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相结合而成的发明所申请形成的专利。为了维护其背后隐藏的国家利益,保持科技上的领先地位,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纷纷扩大了法定的可专利主题,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然而,在我们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普遍认可的同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专利保护?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制度选择上的失衡已经为我国提供了前车之鉴,对于哪些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而对这些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条件审查又应该采用一种什么样的标准?这正是我们现在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同时采用比较法的方法,从独特的视角分析美国立法转变和司法实务运作、欧洲专利公约的解释和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裁决、日本立法规定和专利局的见解,考察将商业方法纳入可专利主题所走过的漫漫长路并将考察分为两步进行:其一、对商业方法可专利主题的研究;其二、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条件专利“三性”的的研究,通过对比,比较清晰地反映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此问题的观点。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条件的启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商业方法的可专利主题标准的抉择,即通过计算机程序实施的商业方法必须要与硬件资源相结合并且具有技术性,才具备可专利资格;其二结合国内立法和审查指南,提出了在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条件“专利三性”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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