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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诉讼活动的基本任务,是法律发挥其维持社会秩序功能的最主要途径,刑事诉讼也不例外。追求“不枉不纵”是刑事诉讼的理想,但现实中错误总是难免的。当一个无辜的人被冤枉,或者一个有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刑事错案就产生了。刑事责任涉及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基本权利,一旦错误出现,危害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冤枉无辜公民的错误。诉讼制度日益走向文明与规范,但错案并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消失。随着网络传媒的兴起,对于一些重大错案,我们有了更深入了解的机会,从错误中,我们得到了反思现实、制度改革的基点。对于刑事错案成因的解释是研究错案问题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环节,同时也是一个很容易落入表象掩饰下思维定势的过程。错案是经历诉讼程序产生的,因而诉讼程序中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可能产生错误,如刑讯逼供、侦查手段落后、忽视物证等。立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错案成因分析,不少学者已经作出充分的研究,本文将放弃传统的思维方式,采取一种诉讼认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诉讼程序是被设计出来用以发现事实、适用法律的,但通过分析我们能看到,这一机制的一些固有特点恰恰是引发错案出现的根本原因。但这一结论的得出,绝不意味着对诉讼机制的否定,恰恰印证与支持了当代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取向。经过原因的归纳,我们发现:“不枉不纵”毕竟只是刑事诉讼的理想,实践中,刑事错案是无法彻底消除的。事后的原因分析每个人都能做到,但对刑事错案不可避免性的接纳与容忍,仿佛还是一个比较独特的提法。但是这确实是“看透”之后一种应有的客观态度,法律不应强人所难,科学的制度不应被设计来追求不切实际的目标。容忍一定错误的存在是刑事诉讼制度真正实事求是的表现。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错案予以界定,主要解决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问题,综合多种学说,本文提出有明确事实依据的错案判定标准;第二部分是错案形成原因的分析,以诉讼认识为视角,着重从认识机制、认识对象、认识的利益性影响等方面概括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第三部分论述对于无法避免的刑事错案的接受问题,重点阐述接受的原因、接受的前提与接受的意义。第四部分阐述对于可以避免的刑事错案的预防问题,并对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