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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而劳动在现阶段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手段,而作为从事劳动的劳动者,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劳动中通过不懈努力以获得利于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甚至是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权。劳动权因其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人们关注。从劳动权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劳动权就是处于经济弱势的工人为反抗压迫和剥削,为争取更有利的劳动条件,为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而与强大的资本家、雇主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劳动权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工人的斗争。但无论劳动权如何发展,它都可以依劳动权行使主体的不同而划分为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相对于个体劳动权来说,其特点在于,其权利行使不是由劳动者个人来行使,而主要是由劳动者集体的组织-工会来行使,因此,有的学者称之为“集体劳权”。集体劳动权产生的基础就在于,个别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社会、经济地位过分悬殊,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很难与强大的雇主相抗衡,其权利屡屡受到侵害。个体劳动者只有通过组织工会,形成属于自己的劳工组织,与雇主之间形成以团体对团体的局面,通过集体协商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劳工待遇,以此来获得平衡。集体劳动权是个体劳动权的基础和保障,集体劳动权比个体劳动权更能体现现代劳动法的特点。 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劳动关系成为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企业、政府、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均以各自的利益为出发点,尊重和维护对方的利益。集体劳动权制度更成为协调劳动关系,实现和平衡各方经济利益的重要纽带。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对个体劳动权的保护逐渐趋于一致和全面,而在集体劳动权保护方面则存在众多的差异。我国劳动法与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在劳动权保护方面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集体劳动权方面。加之我国对集体劳动权的保护又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工会独立的不彻底,工会在代表劳动者进行谈判时的软弱性,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游离于工会之外,集体谈判多流于形式,工会缺少罢工等有效的斗争手段,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使得集体劳动权实际上并没有给劳动者创造多少与企业平等对话的机会,不仅没有保护劳动者,而且使得有些企业借助工会来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这显然是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的。因而,如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