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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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现行经济条件下特指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中,劳动者所运用的凝结了劳动价值的物质生产资料。它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因素,对农业丰收、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稳定的大局至关重要。由于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农业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化管理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制,单行的农业生产资料法规又不能囊括全部的社会经济内容,依照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实现可持续战略的发展目标,建立一部能对农业生产资料进行概括性管理的基本法律,这就是《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 本文就农业生产资料的范围作出一般性的分析,从政治经济学的价值观角度研究探讨其本质属性,提出了对所有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化管理应当设立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产权制度、行政权制度、环境制度、技术创新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从制度的结构安排方面分析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律制度的构成,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了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律制度内容与体例。 一部法律的设立都是在解决社会劳动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的。社会历史的发展演进使得农业生产资料的类别划分日益严恪与精确。文章通过对发达农业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体系进行概括性的综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的四个立法层次:①以农业基本法为立法根据;②统筹兼顾各类农业生产资料的本质属性,作出对所有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共同管理性规定;③以农业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为依据,对农业生产资料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具体制度进行规定,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具有实质性规定和具体措施规定的各种法律法规;④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规章。 通过以上的分析,作者提出了我国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的框架设想。 文章就现阶段农业生产资料领域所存在的部分价值问题和法律制度问题作了一番调查和研究,提出了以上几点粗浅的建议,作为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资料实际存在问题与法律不足的结合论述,借以引起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立法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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