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投资在内部可能与公司人合性相抵触,在外部会与公司登记制度相冲突,又常因规避法律而产生,实践中极易引发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突破了以往将隐名投资法律问题等同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认定的简单化倾向,尊重隐名投资当事人隐名投资协议的约定。但其僵硬地割裂了隐名投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将其纳入合同法和公司法进行规范,公司法规范对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强调和对外观主义的坚持必然会压缩具有相对性特征的合同关系的适用,最终导致在价值抉择上的顾此失彼。实践中典型的隐名投资协议有隐名合伙、合伙、委托合同、信托等类型,除信托外,其他合同类型均无法与公司法制进行有效衔接。本文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隐名投资法律问题,在分析信托作为隐名投资基础法律关系的优越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对信托型隐名投资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进行阐述,保证公司法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在隐名投资语境下仍能得到实现。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隐名投资法律问题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隐名投资的法律涵义、成因和分类;其次对域外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介绍;再次对隐名投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将其分为相互关联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最后,为后文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做铺垫,文章分别对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价值进行考量。第二章,《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后我国隐名投资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本章以《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分界点进行阐述。在《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不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公司法理论上,均将隐名投资法律问题简单化为股权确认问题。接着,文章对实践中隐名合伙、合伙、代理等典型的隐名投资协议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合同型隐名投资适用《公司法解释三》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信托型隐名投资的优越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先对信托型隐名投资的优势进行分析,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蕴含的对世性特征使其相对于合同关系而言,更能与公司法制相接轨,更好平衡当事人利益;其次,针对传统观点对信托型隐名投资的质疑,本文通过分析其与代理的区别作出回应;最后,文章对属性模糊的隐名投资协议的信托推定进行说明。第四章,信托型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分析。信托型隐名投资的内部关系主要是名义股东信义义务的承担;外部关系涉及隐名投资人在公司中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隐名投资当事人与各自债权人的关系和隐名投资股权的处分等内容。第五章,信托型隐名投资面临的信托法障碍及反思。信托型隐名投资的信托法障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信托公示制度和信托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本章分别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反思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