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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普遍使用,对个人信息进行大规模的搜集也更加快捷和方便,这充分显示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在享受由此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常被泄露和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权受到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收到许多诸如卖房、买房、商家打折促销、办理保险贷款等垃圾短信或者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这些对我们的生活都造成了或轻或重的影响和干扰,情况严重的则更会使我们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失。公民个人信息在我国一直都受到法律保护,在宪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对此都有存在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刑法领域却鲜有立法。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在刑法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进步,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改善我国公民人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处于初始阶段,该修正案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又过于简单模糊,再加上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且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领域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的严重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很好的适用该修正案,并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本文将分四个部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再通过对其特征,法律属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分类;第二部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刑事政策分析,首先通过对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进行探讨,结合对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外部条件的分析,最后对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界限予以明确;第三部分,对现行制度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通过对国际相关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范分析,进而提出我国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和有待完善方面;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分析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