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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够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但是,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具有滞后性,通常不能及时地对权利进行救济,当诉讼程序结束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已经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赢了官司,却输掉利益的案例。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保全制度——在实体判决作出前暂时性地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以避免当事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实现法律正义。行为保全是民事保全制度的下位概念,对于被侵权人的权益保障有重要作用。其萌芽于古罗马时代——禁止令状,后来经过新教会法的占有权救济、欧洲王室法的侵占之诉的发展,逐渐形成为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两者只是名称不同,实质内容大同小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里都有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其在民事保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构建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仅在海事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特殊法领域内有实质内容为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不能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却也没有合适的保全制度来救济,造成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致使损害结果扩大的情况。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复杂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应用行为保全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一制度亟需在全部民事诉讼领域内确立。在这种背景下,立法者响应时代要求,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行为保全制度。它的引入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保障手段,为已有的特别法规定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完善了我国保全制度的体系,对我国保全制度的构建具有历史意义。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概述行为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行为保全的含义、特征、性质、价值等;第二部分介绍行为保全的起源及在域外国家的立法规定,并总结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第四部分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论述行为保全的基本内容,包括其适用条件、管辖、启动主体、审查程序、救济、解除,并作出一定评析;第五部分对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适用情况进行考察,并作分类研究。